夫妻乘車發生爭執,女子持刀刺殺丈夫
深圳市繼承律師獲悉5月14日,貴陽市云巖區街頭發生一起慘劇,一名女子當街對一名男子行兇,女子持刀在男子脖子上連捅了數十刀,男子最終搶救無效身亡,令人震驚的是,雙方竟然是夫妻關系。根據目擊者曝光的現場視頻顯示,夫妻雙方是從同一輛出租車上下來的,被捅傷的丈夫坐在副駕駛位置,在車上的時候,女子就已經將丈夫捅傷了。司機趕緊將車停下,受傷的丈夫下車后已經流了很多血,出租車旁邊的地面上到處都是鮮血。
妻子此時已經殺紅了眼,她顯然已經動了殺心,一定要置丈夫于死地,雖然丈夫已經嚴重受傷,妻子卻繼續持刀捅向丈夫的脖子部位。期間,曾有一名路人大姐上前勸阻女子。為這名勇敢的大姐點贊。丈夫倒地后已經沒有了知覺,但是妻子并沒有就此收手,而是蹲在地上繼續捅刺丈夫的脖子部位,一刀一刀扎在了丈夫身上,此時圍觀群眾并不知道二人是夫妻關系,有人驚嘆道:這人是變態吧!
這殘忍的一幕引起了很多路人的圍觀,但是誰也不敢上前制止。女子連續在丈夫身上捅了幾十刀后,終于停了手,她轉身走到旁邊的臺階上,安靜地坐了下來,看上去非常冷靜,非常淡定。據貴陽警方通報,二人為夫妻關系,在乘坐出租車時發生了爭執,女子吳某某因此持刀捅傷了丈夫伍某某,伍某某已經不幸身亡。
吳某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和量刑標準?
故意殺人罪:如果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上要求吳某有非法剝奪吳某某生命的意圖,對吳某某的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客觀上,吳某用刀砍殺是非法剝奪吳某某生命的行為。
量刑標準: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造成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要特別小心。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外,一般可以考慮不立即判處死刑,以確保死刑只適用于少數犯罪分子及其嚴重犯罪分子。
故意傷害罪:如果構成故意傷害(死亡)罪,吳某某需要主觀不剝奪吳某某生命的故意,只有故意傷害;客觀上,吳某某的傷害導致吳某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量刑標準:故意傷害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吳某某有自首情節嗎?
深圳市繼承律師從視頻中可以看出,如果吳某在謀殺后自愿留在現場等待,并配合公安機關的逮捕,如實承認自己的罪行,則符合刑法自首的立法意圖,應確定為自首,對于吳某,量刑可以減輕或減輕處罰。
吳某某(妻子)是否喪失繼承資格?
《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的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的,情節嚴重。
首先,確定吳的財產范圍。即吳的合法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此外,吳的死亡賠償是受害人家屬的安慰和經濟賠償,不在吳的遺產范圍內。
其次,吳某某生前立有效的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內容分配遺產;無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或者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無效的,依法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吳某某殺死了吳某某,涉嫌犯罪,即使吳某某屬于吳某某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一,但鑒于吳某某故意傷害被繼承人吳某某的行為,吳某某應失去繼承權。
如何處理子女監護權?
如果吳某某和吳某某有孩子和未成年人,根據《民法典》第27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應當依次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但必須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批準。
深圳市繼承律師可以看出,如果吳某某和吳某某有未成年子女,鑒于吳某某(丈夫)不活著,吳某某(妻子)也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沒有監護能力,因此其子女由祖父母、祖父母為監護人,如果祖父母、祖父母不活著或沒有監護能力,由成年兄弟、姐妹為監護人。上述監護人無監護能力的,由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擔任,但必須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