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們之前所說,遺囑是一種重要的行為,即法律對遺囑表格有明確的要求,只要不符合法律要求,遺囑就無效。深圳遺囑繼承律師帶你看個真實案例
只要它認為,重要的行為是如此專橫。如果不夠直觀,我們舉個例子。口頭遺囑是一種熟悉的遺囑。但你知道嗎?大多數口頭遺囑都無效。
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徐有八個孩子。2020年11月,她因突發疾病住院。手術前,徐在長子和四個女兒面前立了口頭遺囑。一百年后,她所有的積蓄都由長子的孩子繼承。一個月后,徐死于疾病。長子根據徐的口頭遺囑處分遺產,但小兒子拒絕接受。小兒子起訴依法分割遺產。
所以問題來了,徐老太的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不幸的是,這份口頭遺囑無效!原因是不符合要式行為。
根據《中國民法典》,遺囑人可以在危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可以書面、錄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與繼承人有嚴重關系的,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突出重點!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但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當徐老太簽署口頭遺囑時,在場的人是徐老太的孩子,孩子是繼承人,所以孩子沒有資格見證人。因此,由于缺乏有效的見證人,口頭遺囑無效。
最后,徐老太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分配,8個孩子有繼承權。這顯然違背了徐老太的意愿。但遺囑是如此殘酷。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生效。
但實際上,這兩類人基本上都是在病危時期被包圍的。缺乏有效見證人的,口頭遺囑無效。
不僅如此,還有口頭遺囑的要求。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可以以書面或錄音的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無效。可以說,口頭遺囑的有效性非常脆弱。因此,不建議選擇口頭遺囑。
那徐老太此時該如何立遺囑呢?
在我國六種遺囑形式中,遺囑見證人需要代表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需要由公證機關辦理。因此,當聯系見證人不方便時,唯一的方法就是自己立遺囑。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沒什么不好!
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字,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字,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字,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可以在危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可以書面、錄音、錄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證人的;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深圳遺囑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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