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否可以處分死去配偶的財產?下面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解答。
一、遺囑是否可以處理死亡配偶的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老人家立遺囑處分的財產如果寫明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該遺囑是有效遺囑,可以按照遺囑處理財產,若對夫妻財產全部處分,其效力只能是部分效力,即對自己的部分有效,對配偶的處分無效。
二,立遺囑要不要公證?
在訂立遺囑時,遺囑公證并非必需的程序,而是由立遺囑人自己確定。事實上,公證遺囑也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
在這方面立遺囑的方式有:
(一)公證遺囑。
公證性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在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法是一種最嚴格的遺囑方式,它能夠真正保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紛中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
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叫做自書狀。自書狀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以書面形式表示其意思。
(三)代書遺囑。
一個代書遺囑就是由另一個人寫的遺囑。當遺囑人由于疾病而無法書寫或無法書寫時,代書遺囑通常是無法避免的。但是,為保證代筆人所寫的遺囑確實為遺囑人的本意,減少糾紛,應由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及其他在場見證人簽字。
(四)錄音遺囑。
記錄遺囑就是遺囑人通過錄音機記錄下來的遺囑。由于使用記錄的遺囑很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其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
口述遺囑是遺囑人在口頭上表示,不以任何方式記錄的遺囑。僅憑見證人的陳述,口頭遺囑極易引起爭議。所以,法律規定,遺囑人只可立一份口頭遺囑,并須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見證。在緊急情形解除后,遺囑人可以以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該遺囑的效力無效。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在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性條款】以下人士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者;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三、遺囑繼承在何種情況下無效。
(一)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在遺囑中對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處理,但是這種處理不會影響到在遺贈扶養協議中的處分效力。
(二)未滿16歲的兒童、精神病人、已滿六歲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所立的遺囑無效。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行為能力,而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行為能力,而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三)在強迫下,欺騙所立的遺囑雖然無效,但在實踐中很難證明,尤其在立遺囑人已過世的情況下,如果另一方希望通過訴訟來認定無效,則必須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
(四)遺囑人生前對其財產進行處分,造成財產在繼承開始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產生法律效力。
(五)遺囑人對自己財產所作的處分還會導致遺囑無效。實際情況下,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置另一方的財產,這將導致處理該財產的遺囑或遺囑的部分內容失效。深圳遺囑繼承律師?
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來講講房屋繼承 | 老人立遺囑需要考慮哪些問題?深 |
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 | 深圳遺囑繼承律師:論對遺囑自由 |
遺囑繼承配偶的特殊份額是什么意 | 深圳遺囑繼承律師整理的關于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