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某和王某某是鄰居,兩家人關系十分要好。2010年3月王某某被公派出國學習一年,臨走時將喪偶的老母親托付給李某某代為照顧,李某某爽快地答應了。謝母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壓,2016年12月一次外出散步時突然發病,送到醫院搶救無效后去世。李某某代辦了謝母的喪事,花費萬余元。王某某回國后,李某某能夠請求他償還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李某某為謝母辦理喪事,所以辦理喪葬事宜的開支應從遺產中扣除或者得到償還。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