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寶安案宗:一方當事人死亡另一方當事人再婚是否可以帶走所繼承的遺產?典型案例張某有兩個兒子。二兒子林某娶了李某某后,生了一個兒子。2002年9月,林某因工程事故死亡,留下遺產3萬元,并在死后得到其母張某5萬元賠償。在2003年,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了30000元遺產和50000元賠償金的繼承權請求。由于張某改嫁,認為她不能繼承兒子的任何財產,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訴。
深圳遺產律師解答會不會支持李某某的說法呢?
個案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配偶之間有完全平等的繼承權,在具體條款中,配偶之間相互繼承的權利得到了完善的法律保護。該法規定:配偶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有權依法處分他或她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除約定的財產分割外,應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其余部分歸被繼承人所有。此案中,李某某再婚并不影響其對丈夫財產的繼承,其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鏈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對其繼承的財產,有權進行處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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