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富是指家庭全部成員配合共有的財富。它包孕配合勞動所得的正當支出,配合積存的儲蓄,配合建筑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幾個標準,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如何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當家庭成員唯獨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數共有財富便是夫妻配合共有的財富。夫妻一方死亡時,配合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便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端承繼時,也只能承繼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配合所有的財富齊備作為死者一方的遺產來承繼。但在區別遺產與夫妻共有財富時,也應該分清夫妻小我私家財富與夫妻共有財富的邊界。我國《婚姻法》第17條劃定了夫妻共有財富的局限,即“夫妻在婚姻糾紛存續時期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以外另有子女,在區別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1)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用品,經由過程創作取得待遇或獎勵物品以及經由過程接收贈予、遺贈和承繼等體式格局所取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暫由父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2)關于早已列入事情(勞動),并間接介入了家庭共有財富積存的子女,應該確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富的權力。在父母死亡并確定其遺產范圍時,應從共同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能以父母的遺產分割。
(3)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小我私家債權同全部家庭所欠的配合債權區合并。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于其小我私家的債權,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小我私家債權,應參加其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雖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卻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于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
當事人放棄繼承權公證的請求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依據繼承法的劃定,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內。國民請求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該由自己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辦理公證時,普通需求預備以下資料:自己的身份證實;被繼承人的死亡證實;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具體可由公安部門、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村(居)委會出具;由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放棄繼承權公證見效后,即對當事人發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放棄繼承權不該附帶其余前提或將本人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如出現此種情況,則按接受繼承辦理。以上就是深圳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如何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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