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注意事項有:申請人須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愿,申請人必須本人親自申請,不得代理。關于辦理遺囑公證注意的事項有什么的問題,下面深圳遺產分割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一、當真審查嚴把受理關。
首先,立遺囑人必須有民事行動才能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動才能或許限定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有效。”就是說,遺言人立遺囑時必須有完整民事行動才能,無完整民事行動能力人所立的遺言,即使其自己起初有了行動才能,仍屬有效遺言。公正員在辦理遺言公證與立遺囑人舉行攀談時可根據立遺囑人的神態判別他(她)是不是認識清晰,此外經由過程一些無效的證據如縣級以上的病院出具的證實判別其是不是確鑿擁有民事行動才能。遺言公正與其他公證同樣均是啟動于當事人的自動請求,是否受理是抉擇是不是啟動遺言公證步伐的關頭。而檢察遺言公證是否受理的第一步便是檢察遺言人神態是不是清晰,意義暗示是不是實在,有沒有勒迫或被詐騙的情形。依據《遺言公證細則》第十一條劃定:偏重檢察遺言人的身份及意義暗示是不是實在、有沒有受勒迫或許受詐騙等情形。檢察遺言人的意義暗示是不是真實是遺言公正的關頭地點,所謂實在,是指遺言人的意義暗示是在毫無外來壓力下,或無別人有意創造假象迷惘下作出的。僅出于遺言人之口,或出于遺言人之手的遺言分歧定是遺言人的真實意思。因此公正員在審查遺囑公證能否受理時,必須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當事人也應離開,由公證人員兩人在場單獨與遺囑人進行談話,并做筆錄,啟發遺囑人講真話。往往我們能看到子女領著父母到公證處,對公證員說我媽或者我爸要辦理遺囑公正,當公證員問遺囑人,將什么財產留給誰?子女又會說他(她)要將房子留給我,這種情況真的是屢見不鮮,所以,為了了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我們要將遺囑人單獨留在公證人員面前,與其單獨談話,了解其神志是否清醒、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現實生活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立遺囑就與死亡聯系在一起,不吉利,到了病重想到要辦理遺囑公證時,語言表達已經不清楚了,有些人只能通過點頭或搖頭的方式來表達意思,既不能口述清楚遺囑內容也不能書寫遺囑書,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被子女領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也時有發生,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公證員就應該把握住對遺囑人神志是否清醒的審查,只要不能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就不能為其辦理遺囑公證。第二,遺囑人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證明及財產權利證明。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辦遺囑公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有的遺囑人的子女為了讓老人將財產留給自己,將老人的身份證明及財產權利證明材料扣留起來,而老人明知道這個子女對其不好,卻因無法提供這些材料而不能通過遺囑公證將自己的財產留給對自己好的子女,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告知遺囑人去補辦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權利證明以后才能辦理遺囑公證。
二、標準辦理嚴把程序關。
辦理遺言公證應當嚴峻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公證法》、《遺言公證細則》、《公證步伐劃定規矩》的劃定嚴峻辦證步伐,普通情況下,遺言公證都不會存在實體上的題目,也就是說,公證員不會明知遺言人不符合辦理遺言公證的請求而為其辦理遺言公證,比方,明知其認識不蘇醒,還為其辦理遺言公證,如許的情況只要不是公證員故意所為是不會發生的,但是,遺囑公證程序上如果稍有疏忽就會成為影響公證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所以,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一定要嚴格辦證程序,耐心、細心,從以下幾方面做到審慎、嚴密:
(1)如何讓遺言人填寫申請表。填寫公正申請表是當事人提出公證請求,公正機構啟動公證步伐的開端,盡可能請求遺言當事人本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在申請表上署名并捺指印,由于遺言是為了保護遺言受益人的正當好處,請求遺言人在申請表上既署名又捺指印,加倍表現其真實性,嚴肅性。關于不會寫字的遺言人,能夠依據其口述由公正員代為填寫公證申請表,如許做的根據是《遺言公證細則》第七條的劃定: 申辦遺言公正,遺言人應該填寫公證申請表,遺言人填寫申請表確有艱苦的,可由公證職員代為填寫,遺言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署名。在實踐辦證中,會涌現遺言人由遺言受益人陪伴一起到公證處的,當遺言人本人不會寫字時,會想到讓遺言受害人代其填寫公證申請表,遇到這類情形時,盡量不要讓遺囑受益人代其填寫公正申請表,而應由公證員代填公證申請表,這樣做的原因是,由遺囑受益人代其填寫公證申請表容易引起遺囑受益人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異議,會被認為是受遺囑受益人的引誘或脅迫辦理的遺囑公正,而由公證員代為填寫公證申請表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必須將公證員代填申請表的原因記錄在談話筆錄中,代為填寫后由遺囑人捺指印或者蓋名章并捺指印。
(2)如何表現兩名公證職員辦理。《遺言公證細則》第六條劃定: 遺言公正應該由兩名公證職員配合辦理,由此中一位公正員在公證書上簽名。因非凡情形由一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言和筆錄上署名。見證人、遺言代書人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劃定。這條劃定中明確遺言公證“應該”由兩名公證職員配合辦理,這里用了“應該”一詞,便是注解必須由兩名公證職員辦理,為何如許請求?遺言等于對遺言受益人的好處的維護,又起到了褫奪其余繼承人繼承權的感化,是遺言人小我私家意愿的表現,關于公證遺言如許請求便是為了加倍加強遺言公證的證實效能,更體現出它的真實性,然則,怎么樣體現出遺言是兩名公證職員辦理的呢?沒有細致的劃定,咱們平日的做法便是這兩名公證職員與立遺囑人一路攝影、一路錄相,而且,這兩名公證職員在卷宗相干資料上署名(比方受理回執單、發言筆錄、公證書稿),以此來證實由兩名公證人員辦理的。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這個規定,與2006年的《公證程序規則》第53條規定公正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有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存在著不一致的地方,讓我們感到操作上混亂,這種情況不是經常遇到,如果真的遇到了,見證人在遺囑上和筆錄上都簽名是更完整的做法。無論是《遺囑公證細則》還是《公證程序規則》都未對公證員的簽名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如果僅僅是承辦公證員一個人在筆錄上簽名,而另一個共同辦理的公正員或者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沒有在筆錄上簽名,就會被法院認定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上有瑕疵,遺囑不被采證,進而可能會引起投訴、訴訟、索賠等不良后果。所以,在遺囑卷宗材料中一定體現出兩名公證人員辦理。
(3)若何謄寫遺言書。《遺言公證細則》第十三條劃定: 遺言應該包孕如下內容:(一)遺言人的姓名、性別、誕生日期、住址;(二)遺言懲罰的財富狀態(稱號、數目、地點地址以及是不是共有、典質等);(三)對財富和其余事物的詳細處置看法;(四)有遺言執行人的,應該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歲數、住址等;(五)遺言制造的日期以及遺言人的署名。遺言中普遍不得包孕與懲罰財富及處置殞命后事宜有關的其余內容。遺言書的謄寫盡管沒有對立的流動花樣,但必備因素弗成貧乏,遺言人的天然情形及財富狀態要正確,既然是辦理公正遺言,是公證員根據法定步伐為其辦理,當然就要用法言法語,不克不及涌現莫凌兩可的言語,遺言書的題材也一定是法令文書的題材,不宜應用其余文章文體。《遺言公證細則》第十四條劃定:遺言人供應的遺言,無修正、增補的,遺言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后,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實踐中遺囑人自己提供的遺囑符合規定格式和內容的極少,對于能自己書寫的遺囑人,公證員為其修改后,再由其本人抄寫一份遺囑書稿留存在公證卷宗,作為其打印的遺囑書的依據是很好的,將來遺囑受益人及其他繼承人都不會提出異議,實踐中我們由公證員為遺囑人代書遺囑是很常見的,代書的遺囑書是手寫還是大字,沒有作具體規定,本人認為兩種形式應該均可,特別是為了提高辦證效率,使用現代化的辦公工具(電腦)的情況下絕大多數都是打印的,打印的代書遺囑書上要由兩名公證人員及遺囑人簽名(不能簽名的應該蓋章并捺指印,如果沒有名章應該捺指印)。對于需要公證員代書的情況一定要在筆錄中記錄。對于只能捺手印的一定要留取全部十個手指的指紋。
(4)如何制造遺言公證發言筆錄。《遺言公證細則》第十二條劃定: 公證職員問詢遺言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余職員普通不得在場。公證職員應該根據劃定制造發言筆錄。發言筆錄應該偏重記載以下內容:A、起首問詢遺言人是不是需要為其辦理公正的兩名公證職員逃避。B、遺言人的神態是不是清晰。C、遺言人是不是關于遺言公證地告訴內容分明懂得。D、立遺囑的緣故緣由。E、遺言人家庭成員情形,包孕其配頭、子女、怙恃及與其配合生存人員的基本情況。F、繼承人中是否有沒有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G、遺囑處分財產的情況,如涉及房產應記錄房產地點、面積、產權證號,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如何處分遺囑涉及的財產。L、是否需要遺囑執行人,如需要,應記錄執行人的基本情況。I、遺囑人有什么特殊要求,如需要代填寫公證申請表及代書遺囑書等應記錄清楚。Z、遺囑書份數,留存情況。K、遺囑書的領取情況,如遺囑人不能親自領取的,記錄清楚遺囑人讓誰代為領取,并告知領取遺囑公證書的不能是遺囑受益人,公證處將遺囑公證書密封后交給領取人,請遺囑人查收。
(5)遺言公證地告訴內容。《遺言公證細則》第十條 劃定:公證職員應該向遺言人講授我國《民法公例》、《繼承法》中無關遺言和國民財富懲罰權力的劃定,以及公證遺言的意思和法令前因。這一條是請求公正員在辦理遺言公證時有責任向遺言人講授我國《民法公例》、《繼承法》中無關遺言和國民財富懲罰權力的劃定,以及公證遺言的意思和法令前因。實在,多半情況下,公證員都市向遺囑人講解這些內容,但是,我們不能一說了之,我們應該明確,這條中用了“應當”一詞,是對公證員的強制要求,而我們怎樣證明在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盡到了這些義務呢?這就要通過書面的告知來證明我們履行了應盡的義務,告知的內容有哪些呢?可以將公證的一般告知與遺囑告知結合在一起,除了一般公證事項中的通用告知內容外,應結合遺囑公正的特點重點告知與遺囑公證密切相關的遺囑公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遺囑人的權利和義務,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遺囑人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的方式。
(6)遺言公證的非凡辦證請求。《遺言公證細則》第十六條劃定: 公證職員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證職員在與遺言人發言時應該灌音或許錄像;遺言人年邁體弱;遺言工資危重傷病人;遺言工資聾、啞、瞽者;遺言工資間歇性肉體病患者、弱智者。實踐中為了縮小執業危險都舉行錄像也何嘗弗成,(有的公證處有特地弄遺言室,這類做法非常好),而灌音則盡可能不接納,由于僅憑聲音是很難判別是誰的聲音,當初的攝像機既有影又有聲,一清二楚的反應遺言人的實在意義暗示,是咱們應當接納的方式。需要說明的是錄像過程中也是有很多細節要注意,《遺囑公證細則》中并沒有規定怎樣去錄像,但幾個關鍵的問題不能少,例如:錄像時除遺囑人、兩名辦理遺囑公正的公證人員、一名錄像人員外,其他人均不允許在場,交代清楚錄像的時間、地點、辦理公證的公證人員的姓名、詢問立遺囑人的自然情況、神志情況、財產情況、是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需要代書等,注意一定不要去問“遺囑書你是否看過,同意嗎?”好像是公證員將打印好的遺囑呈獻給遺囑人讓其被動簽名,好像將公證員的意志強加給遺囑人,這樣就會變為公證員誘導遺囑人,會讓遺囑受益人以外的人提出異議。
三、對遺言公證的特殊要求。
因為遺言是遺言人殞命時產生法令效能,是以,遺言是失密的,公證處及每個公證員對公證遺言的內容都有失密的責任,遺言卷宗列為密卷,遺言人殞命后變成一般卷。在遺言生效前不允許其他任何人查閱。對于經過變更或者撤銷的公證遺囑,在變更或者撤銷后應在原來的遺囑卷宗上做出標注。防止原來的遺囑繼續被使用。隨著公證業務的發展和壯大,應該建立公證處遺囑信息共享平臺,最大限度地為各公正處提供信息資源,促進公證事業的共同發展。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對遺囑公證有了進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請看比較復雜,建議咨詢深圳遺產分割律師,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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