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金屬于遺產嗎
深圳遺產律師解釋死者的養老保險小我私家賬戶、住房公積金余額和撫恤金是屬于遺產的,征詢由其支屬根據遺產來舉行分配,如未立遺囑,則要按照繼承順位來進行分配,即同順位平均分配。
1、按社會保險法的劃定,列入基礎養老保險的小我私家,因病或許非因工殞命的,其遺屬能夠支付喪葬貼補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歲數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小我私家殞命的,小我私家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具體結算方式同當地社保經辦部門來確定。
二、遺產承繼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遺產承繼的訴訟時效有三年。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劃定:向人民法院要求維護民事權力的訴訟時效時期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時期自權利人曉得或許應該曉得權力遭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較。法令還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遺產的調配原則
普通情況下,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應該均等。深圳遺產律師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責任和各自經濟狀態、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一般情況下能夠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存有一般艱苦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配合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才能和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撫養責任的,調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許少分。然則,屬于繼承人雖然有撫養才能和撫養前提,也違心盡撫養責任,但由于被繼承人有自力生存起源,明確暗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于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愿意對其進扶養,但由于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深圳遺產律師講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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