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劉某甲與劉某乙系叔侄關系,劉某甲生前無子女,已于2010年與前妻離婚。在劉某甲的生前,劉某乙雇傭保姆杜某照看劉某甲,每月向杜某支付費用3000元。2019年3月,劉某甲去世,杜某以劉某甲生前立有遺囑為理由,要求繼承劉某甲的一套房產,而劉某甲的財產則由法院依法繼承。
案例二
他生前為一家糧油公司的經理,于2021年1月因車禍不幸去世,擁有公司股權、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由于張某生前未結婚生子,其父母也已去世,張某二兄弟因遺產分配問題訴至法院。本案審理中,張某的外甥以其母親早于張某死亡為理由,向法院申請參加遺產繼承訴訟,分割遺產。
法官解釋
為適應時代發展,改變婚育觀念、家庭結構等,應對現實生活中的無人繼承問題,《民法通則》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對代位繼承制度進行了修正,使子孫后代的子女得到代位繼承的權利,這是法治的進步。
法律繼承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囑繼承等幾個方面,法定繼承是法定性的、強行性的,也是一國倫理親緣觀的體現。
繼承序位
根據有關法律,繼任者的遺產由排在第一位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排在第二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順序繼承,而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
意味著
合法繼承人的范圍僅限于近親,在無遺囑或扶養關系的情況下,不能繼承其遺贈。
繼承人的意愿
對于被繼承人來說,兄弟姊妹是近親,而兄弟姊妹的孩子一般都是自己的近親,繼任者的獨生子女先于其死亡,且未有任何直系血親可繼承遺產,或被繼承人無子女時,子女們更傾向于把自己的遺產留給與他們有親屬關系的侄子、侄女、侄女、侄女等等。
《民法通則》
1.擴大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把繼任者的侄侄納入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有利于保障血親家族內私有財產的流通,減少無人繼承現象的產生,確保被繼承人的財產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2.新規意義
這樣還能促進親屬關系的發展,加強親屬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引導人們重視親情,鼓勵親屬之間互相扶助,養老育幼,構建和諧的家庭關系。
3.代位繼承相應的條件
其侄.子、侄女、外甥、侄女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才能繼承遺產。
第一,死者死后沒有留下遺囑,也沒有遺贈的情況,其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也就是說,這一規定只能是法定繼承,而不是遺囑繼承;
第二,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并且被繼承人的子女沒有直系晚輩血親,或者雖然有繼承人,但是失去了繼承權;
第三,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在被繼承人死之前死亡,并沒有實施導致其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如虐待繼承人或對被繼承人的遺囑等,同時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世;
第四,其兄弟姊妹的子女只可獲得其父母有權繼承的份額。
深圳繼承遺產律師案例分析
案件一,劉某乙要繼承劉某甲的遺產,首先要排除劉某甲以遺囑的方式將房屋留給杜某的事實,且在劉某甲父母、劉某乙父親均已去世的情況下,劉某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
案件二,張某的侄子有權申請參加訴訟,要求分割遺產,但僅當張某沒有留下遺囑,并且張某的母親在生前未實施過導致其繼承權行為的情況下,張某的遺產應歸自己所有。其侄子、侄女、外甥、侄女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才能繼承遺產。
失去繼承權的兄弟姊妹,其子女原則上不得代位繼承。但以養兒育幼、照顧病殘為原則,若兄弟姊妹的子女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它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扶養關系,在法律上,并不絕對排除他們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在實踐中可視具體情況酌情對其分配適當的遺產。深圳繼承遺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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