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繼的財富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時期一方或兩邊因承繼遺產和接收贈與所得的房產,屬于夫妻配合財產;但是,深圳遺產訴訟律師解釋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劃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出產、謀劃收益,歸夫妻配合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人為、獎金。人為是指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待遇按期付給勞動者的泉幣或什物;獎金是指用人單元為了鼓動勉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出產、謀劃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兩邊處置個別謀劃、租賃或承包謀劃所得的收益為夫妻配合財富。如配頭一方或兩邊以屯子承包經營戶的名義處置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常識產權的收益。常識產權包孕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此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現創造者所享有;而關于常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讓渡或者可應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在婚姻時期,夫妻兩邊或一方所承繼或接收遺贈而獲得的財富,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然則,假如被承繼人在遺產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肯定某項財富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類情況下,法令應該恭敬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余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財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深圳遺產訴訟律師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富。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產或贈與合同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其余應當歸一方財富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處置職業、工作和專業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武士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存補助費;
(3)一方擁有人身性子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進獻中所得的聲譽獎品、獎章等;兩邊約定為小我私家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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