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主義家庭教育結構、繼承觀念等的發展和變化,原有的《繼承法》已無法得到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生活需要。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一個部分,繼承篇對《繼承法》的相關管理制度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請看深圳遺產訴訟律師的講解。
原《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行為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此研究基礎上《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具有兩種不同法定遺囑這種方式。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隨著中國科技經濟迅速提高發展,實際工作生活環境中出現以學生打印技術形式不斷出現的遺囑越來越大越多。《民法典》第1136條對打印遺囑可以加以管理規定,有利于社會規范使用該類遺囑的形式。
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進行錄像教學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一個兩個方面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信息或者通過肖像,以及年、月、日”,該條款研究旨在為了保證學生打印遺囑的內容確系立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不至于被他人使用偽造、篡改,所以我們要求有兩個基于以上見證人在場,并且具有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此分析確定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見證人應全程積極參與企業訂立遺囑的過程,見證遺囑的全套設計制作工作程序。
此外,《民法典》在公證遺囑效力方面也作了重大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第三款的規定,"已經立下了若干遺囑。 原繼承法規定,多份遺囑的,無論時間長短,以公證效力為準。民法典廢除了公證遺囑效力的優先權,改為以遺囑訂立時間為優先,即以“最后”遺囑為準,最大限度地尊重死者的遺囑。
■ 溫馨提示
《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公民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要求,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核心價值觀念依照憲法制定本法。
本條是對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
(1)民法是民事法律權利的“圣經”,民法典的 立法研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環境民事行為主體的合法權益。
(2)民法典通過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來保護民事權力和利益,通過調整由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構成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來監督民事責任的履行。 保障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實現。
(3)《民法典》通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公民社會的生活秩序和財產流通秩序穩步發展。
(4)通過上述這些目的的實現,民法典最終保障我們中國文化特色經濟社會資本主義穩 步發展,使社會主義國家核心企業價值觀得到弘揚。
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基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憲法是基本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礎。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國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領域有著最高的地位。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民法典必須根據制定和執行的憲法基本原則,服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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