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間發生繼承糾紛訴訟至法院的,應向法院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單位證明等證件。另外,繼承糾紛的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下面深圳遺產訴訟律師為您詳細講解繼承糾紛訴訟要準備哪些證明材料、舉證須注意哪些事項。
一、 (遺產繼承,財產繼承等)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 當事人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 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十分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 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為一般公民的,應當提交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并辦理公證手續。
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三)、證明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
1、 遺產繼承證明法定繼承關系成立的證據:
①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② 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
③ 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④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者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2、 遺產繼承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遺產繼承,財產繼承等)
①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② 公證遺囑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③ 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書遺囑書。
④ 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
⑤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⑥ 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四)、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者經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
(五)、財產繼承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
1、 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 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 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證明等。
4、 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六)、財產繼承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清單及計算依據。遺產財產繼承
二、繼承糾紛舉證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法院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完成舉證。
(二)、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必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想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五)、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六)、當事人申請鑒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許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涕泣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八)、當事人想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開庭時應提交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繼承的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十一)、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十二)、當事人未能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通過上文的閱讀,想必您對繼承糾紛訴訟要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舉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訴訟中能夠更好地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需幫助,請在線咨詢深圳遺產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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