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兄弟姐妹多了可以互相照顧,但等到父母去世后,遺產卻成了大家的主要問題,誰都想要,到底如何分才公平呢?深圳遺產官司律師代理的一起遺產糾紛案件已結案,我們一起來看看案件經過以及法院的判決吧。
案件經過:
張大爺與老婆育有五個孩子,三女二子分別是張大姐、張二姐、張三姐、張四弟和張小弟。張大爺家原有兩塊宅基地,路東66號院(700多平方米)、路東南76號院(300多平方米)。1979年,因張大爺批準單獨照顧幫襯患有肉體疾病的母親,張大爺的年老將路東北72號院(700多平方米)給了張大爺。
1980年,張大爺在路東66號院翻建5間房,以供一家人寓居。1982年,考慮到兩個兒子長大需求授室另立流派,張大爺開始在路東北72號院建房,但始終沒有建好。張四弟稱,建66號院時,張小弟還在念書,本人是主要出資人,建72號院時,本人也有較大份額出資。
1983年1月,張四弟成親,婚后住在路東66號院。1986年1月,張小弟成親,婚后住在路東北72號院。同年3月,為了公道起見,張大爺夫妻倆決定接納抽簽方式給兩個兒子分居,其時三個女兒均已經出嫁。
分居當天,張大爺夫妻請來小舅子當見證人,兩個兒子及兒媳均在場。張大爺將路東66號院作為一個選項,路東北72號院(未落成)和路東南76號院(曠地)作為一個選項,讓兩個兒子抽簽。因路東北72號院始終沒有建好,兄弟倆心里都想要66號院。張小弟先抽簽,抽到了路東66號院。當晚,張四弟一家人和父母均搬到了路東北72號院寓居,張小弟搬到了路東66號院。分居當前,兄弟倆本想請村向導寫書面證實,后因故未寫成。
1988年,張四弟出資在路東南76號院建七間房,一家人搬至該院寓居,張大爺夫妻倆始終居住在路東北72號院。1992年,該村舉行地皮確權登記,66號院登記在張小弟名下,76號院登記在張四弟名下,72號院登記在張大爺名下。
1996年,張大爺老婆去世;2006年,張大爺去世。父親去世后,72號院始終由張四弟占領應用,并在院內栽培玉米等。同時,因張小弟獨占了張大爺的遺物,兄弟倆關系好轉。2018年末,該村舉行棚改,66號院、72號院、76號院均被拆遷,66號院的拆遷好處歸張小弟所有,76號院的拆遷好處歸張四弟所有,張四弟簽訂了72號院的拆遷文件,拆遷好處包孕300余萬元現金和500平方米布置房。因72號院權屬存在爭議,拆遷公司未發放拆遷好處。
2019年4月,張小弟聯結張大爺的其余繼承人,以法定承繼糾紛將張四弟起訴至法院,請求承繼72號院的拆遷好處。張二姐于1994年走失,今朝已銷戶,其丈夫和兩個兒子作為轉繼承人介入訴訟。
辦案經過
深圳遺產官司律師發現本案沒有書面的分居協議,舉證使命艱難,當天就謄寫并向法官郵寄了《延期舉證申請書》,額定爭取到20多天舉證時日。深圳遺產官司律師梳理了72號院的由來、權屬登記近況,以及數十年來具體由誰占有使用等案件情況,發現兄弟倆沒有簽署分家協議,且分家時三個姐妹均不在場,雙方都不承認分家的存在,案件依然面臨著巨大風險。
深圳遺產官司律師將首要精神放在舉證行動分居究竟,以及從理論上論證外嫁女不在場分居協議能夠成立上。為了舉證昔時因為行動分居距今已經有30余年,就地介入分居的人中,兩邊當事人及其配頭各執一詞,父母曾經離世,舅舅盡管還活著,但礙于雙方均是親人,不愿意出頭具名作證。曹律師指導當事人找來可能知情且愿意作證的9位鄰居、親友作證,安排4位出庭作證,描述分家至拆遷時72號院的使用現狀,并結合農村分家習俗拆遷,成功說服法官相信存在口頭分家,排除繼承的存在,為當事人保住了72號院的拆遷利益。
案件結果
本案已訊斷了案。一審訊斷采納張大姐、張二姐之夫、張二姐宗子、張二姐次子、張三姐、張小弟的全部訴訟請求。
深圳遺產官司律師說
本案一審盡管以我方勝訴完結,然則辦案團隊對此中的危險依舊不敢不放在眼里。屯子宅基地及其地上屋宇權益遭到身份、政策等要素限定,與一般商品房存在較大差別,從來是審訊中的重點和難點,分歧法院、法官對該類案件的疑難點的處理存在較大差異,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分析,以便在同類案件中找到突破口。說回本案,我們在辦案實踐中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如何舉證口頭分家事實的存在,二是分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個問題是舉證行動分居究竟的存在。在本案中,張四弟和張小弟分居距今已經有三十多年了,盡管其時是在父母、舅舅的掌管下舉行的,然則沒有簽訂書面的分居協議,且昔時的見證者中,父母已經過世,舅舅不愿作證,兄弟倆各執一詞,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這樣的情況,在同類的案件中并不少見。
為了超過舉證的阻礙,咱們找來了昔時大概知情的街坊、親朋等9人供應證人證言,此中4人出庭證實張氏兄弟已經分過家,證人證言與兄弟倆自1986年3月開端合并寓居的情形能夠相互印證。另外,根據屯子風俗,家里有兩個兒子,為了公平起見,父母會等到第二個兒子結婚成家后安排分家,從分家時間上來看,張家在張小弟結婚當年分家符合農村風俗。最終法院認定兄弟倆進行過分家,且張四弟分得涉訴的72號院具有高度蓋然性。
分居在我國屯子地域廣泛存在,普遍是指子女成親立室后獨立成戶,與父母、其余兄弟合并寓居、生存。分居普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書面方式,另一種是行動方式。無論是書面方式還是口頭形式,一般都會邀請同族長輩或者村干部作為見證人。如果有分家單等書面材料的話,分家事實是否存在就不存在爭議,但是口頭分家在證據上具有天然劣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聽取知情人的證人證言或者實際履行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個問題是分居是不是擁有法律效能。分居不但觸及養活白叟等人身關系的內容,還包孕父母贈與子女財富、家庭財富債務分割等財產內容。具體到本案中,已有證據可以證明,在父母的主持下,張氏兄弟當年確實進行了分家,張四弟分到了72號院和76號院,張小弟分到了66號院。目前,實踐中對分家有兩種可能的認定,一是贈與,二是共有物分割。
根據現行《地皮管理法》規定,屯子村民一戶只能領有一處宅基地。國度政策實際上阻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即任何人不得舉行生意、贈與、投資入股、典質宅基地使用權的行動。破例情況是宅基地使用權能夠承繼,以及宅基地使用權隨宅基地上的屋宇所有權的轉讓而流轉。所以,張大爺的分家行為不宜被認定為贈與,我們更傾向于認為是共有物分割。
在本案中,張家的三個女兒都曾經出嫁,沒有介入此次分居。我國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元持有,戶內家庭成員均對等享有相關權益。假如分居是共有物分割,外嫁女不在場會不會影響分居的法律效能。咱們覺得,外嫁女不在場其實不影響分居的效能。從屯子風俗而言,成年子女成親即視為立室立戶,三個女兒戶口均外遷至夫家,宅基地使用權實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女兒外嫁遷戶,既不屬于集體經濟構造成員,也不屬于戶內成員,再也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相干權益擁有法理根底。司法實踐中,外嫁女對家庭財產的形成有一定貢獻的,一般會給予適當補償。在本案中,66號院翻建的時候,張家的三個女兒就已經結婚,沒有對建房有貢獻,因此也不存在補償的問題。
案外說案
我國屯子宅基地和地上屋宇擁有較強的政策性限定,對立確權登記軌制遍及較晚,同時又深受農村風俗習慣的影響,權屬認定非常復雜,不同法官的觀點差異較大,案件均具有較大的風險。
總的來講,如今觸及屯子宅基地的相關訴訟中,只用法律政策難以解決爭議,必須聯系屯子民俗舉行綜合判別。在深刻懂得屯子風俗前,外嫁女不再參與娘家的分家,聽起來很像是重男輕女,事實上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律師也需要走上“田間地頭”,從農村生活實踐中去尋找有助于案件走向的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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