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突然生病,成了植物人。四姐妹照顧了14年。沒想到弟弟去世后,還在北京留了一套房子,大逆轉了...
植物人的弟弟去世后留下了套房
2003年,一場突如其來的疾病使正值壯年的曹某成為植物人。不久前,他剛剛與妻子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8歲的女兒小曹由張某撫養。
看到曹處于無人看管的境地,他的四姐妹主動照顧弟弟。這種照顧持續了14年。后來,他的弟弟去世了,直到葬禮,張和他的女兒曹曉才露面。
曹家四姐妹整理遺產時,發現北京市通州區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45平方米的商品房,這是曹唯一的遺產。這所房子是曹和張婚后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曹和張離婚時沒有處理,產權證一直在曹。
想到侄女還在上學,四姐妹不急著保管房產證。然而,令四人驚訝的是,他們兩次接到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電話,作為被告。
離家的女兒偷偷登記了房產證
原來,在曹家四姐妹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曹和張于2018年就房屋繼承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房屋由小曹繼承,并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確認小曹與張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繼承。2019年2月18日,小曹持有有效的法律文件,成功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此時此刻,曹家的四姐妹又生氣又冷。14年照顧植物人弟弟的辛苦,14年對侄女小曹的冷漠和不孝,讓他們咽不下這口氣。
深圳遺產律師分析
那么,沒有履行撫養義務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能這樣繼承房地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第一繼承人不繼承的,由第二繼承人繼承。
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第一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是第二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有第一繼承人,就不是第二繼承人。
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十一條規定,依靠被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配給適當的遺產。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四姐妹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行使撤銷民事裁決的權利。換句話說,這所房子的四姐妹有資格分得!
本案結果如何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曹因病長期臥床,需要他人照顧。作為曹的妹妹,曹的四姐妹多年來一直在幫助、支持和支持曹。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小曹與張達成的調解協議可能會影響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權益,因此之前的民事裁定于2020年9月25日撤銷。
撤銷裁定目前已生效。根據原裁定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也被撤銷。雙方重新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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