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市民生存程度的晉升,法院近些年審結的遺產糾紛問題也大大增添。在立下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分割遺產十分方便,辦理過戶等手續也相對容易。如果沒有立下遺囑,較容易導致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惡化,即使到法院訴訟,也耗時較長。下面深圳繼承法律師通過案例詳細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一】
原告陸某、羅某英、劉某與被告陸某榮、陸某寧、陸某杰、陸某志、劉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經橫縣法院審理判決如下:對位于橫縣橫州鎮某路某號樓房,原告陸某享有11∕84的繼承份額,原告羅某英享有1∕28的繼承份額,原告劉某享有7∕42的繼承份額,被告陸某榮享有7∕42的繼承份額,被告陸某寧享有7∕42的繼承份額,被告陸某杰享有7∕42的繼承份額,被告陸某志享有7∕42的繼承份額。判決后被告方不服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維持原判。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3日,陸某、羅某英、劉某向橫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當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9日,該院作出了駁回申請執行人陸某、羅某英、劉某的執行申請。
【案情二】
原告黃某珍、黃某清與被告黃某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經橫縣法院審理判決如下:原告黃某珍、黃所清對位于橫縣橫州鎮某路某號房產的第一層分別享有五分之一使用權和所有權。判決后原告方不服向南寧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維持原判。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28日,黃某珍、黃某清向橫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院依法判決折價分割位于橫縣橫州鎮某路某號房產的第一層,由兩原告各分得五份之一,即該房產第一層價值約人民幣125萬元,由兩原告各分得25萬元,共計50萬元。經審查,該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案由是共有物分割糾紛。
【評析】
這兩起案件均是在不動產遺產繼承份額確定后要求分割而產生的糾紛,一個是申請強制執行,一個是另行起訴,顯然,對于不動產遺產繼承份額確定后要求分割的,應另行起訴,而不是申請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其中在第1款第(4)項明確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根據該規定,不具體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上,不能作出申請執行的依據。上述兩個案件的原判決內容系對各方當事人對訟爭房屋所有權各自享有份額的確認,原判決是確認之訴,不是給付之訴,不具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因此,不能以此為依據申請執行。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兩原判經法院判決確認了各繼承人對遺產房屋的繼承份額后,各當事人對訟爭房屋已構成按份共有。該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中,將原來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兩個四級案由,修改為“共有權確認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三個第四級案件。因此,上述兩個案件的當事人欲請求對確定的不動產遺產繼承份額進行分割,應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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