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承繼時,繼承人之間為了給本人爭奪更多好處,商議不能平等的情況下容易發生糾紛。而解決遺產繼承糾紛的,以訴訟方式比較多。那么繼承人們知道在遺產糾紛中該怎么打官司嗎?和深圳繼承法律師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如果是原告:
1、確定起訴法院
關于承繼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承繼遺產膠糾紛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首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統領。這就是說,承繼遺產的民事訟事,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告狀,或到首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告狀。這是法令劃定的專屬統領,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令劃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2、明確原告和訴訟請求
?。?)明確訴訟要求的內容普遍來講,承繼案件的訴訟要求有兩點:一是要求法院依法訊斷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系。因為人民法院實施的是不告不睬的準則,告少了法院也不去不及按照權柄自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根據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系問題。
3、明確告狀前提依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
(1)被告是與本案有間接利弊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有詳細的訴訟請求降事實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局限和受訴人民法院統領。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
如果是被告:
1、不能只不置理。
理想中,有的原告感覺被告是在理奉告,或曉得在理就不舉行問難了。不答辯雖然可以,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同時也就意味著自己失去了一次辯解的機會,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機會。這樣,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
2、要正確對待。
先要看對方主體是不是及格。有沒有管轄權而言的問題,進而對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地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
3、寫好答辯狀。
答辯狀是原告針對被告的告狀,依據究竟、證據和法令劃定駁倒對方,提出本人的主意請求的訴訟文書。答辯狀的內容主如果針對被告的告狀中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列舉事實是否真實,主張有無證據,請求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力求做到針對性強、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證據充分、論述有力。
從法律上講打官司,便是打證據。沒有證據的支撐,縱然有關系,也只能贏臨時,不能贏究竟。是以,當事人是否把好證據關,是成敗的關頭。要周全地采集好證據,運用好證據,僅靠當事人本人是不行的。這時候,律師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據民事訴訟案中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每提出一個主張,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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