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電信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4.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采取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方式故意隱匿公司、企業財產的,一般不應當認定為貪污;造成國家資產重大損失,依法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或者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5.國有醫院工作人員在醫院綜合服務樓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身為具體負責人,私下拼股其中,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報批,未依照規定實行公開議標和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私下草率確定起拍價、保留價等,并幫助合伙人在合同條款中更改中標款項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擅自同意其不按合同履行中標款項的支付義務,幫助其將對外出售公寓,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6.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主要負責人為避免因他人貸款形成不良貸款被追責,越規超授權為他人的融資提供擔保,最終導致市農業發展銀行因承擔該擔保責任給國家財產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7.國有單位電力燃料公司主要負責人,違反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擅自采取無真實交易依據付款、隱瞞欠款等方式,向他人控制的公司支付巨額款項、賒銷煤炭等,后因被擔保人下落不明,導致電力燃料公司巨額貨款無法回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后行為人與他人采取開立虛假用途信用證,騙取銀行貸款,循環倒賬的手段掩蓋巨額債務的存在,導致電力燃料公司支出巨額的銀行利息,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8.國有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明知沒有用工需求的情況下,違規招錄人員并直接安排待崗,造成國有企業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9.國有單位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多次指令國投公司總經理、下屬國有公司以單位名義借給他人款項用于經營,導致巨額債務無法歸還,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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