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犯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產,具體數額較大,深圳職務犯罪律師講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是指利用職權和與職務相關的便利條件,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權力是指本人職務、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它是指利用自己的權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而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職務權限。
包括:(1)使用自己的主管、負責、處理、決策或處理某些事項的權力;(2)依靠并依靠自己的權力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相關職務和職務權限;(3)依靠、依靠權力、控制地位、控制其他人員,或者利用自己要求的人員的權力,如單位領導利用分配和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管理資金的權利;一般來說,員工利用單位臨時交給自己使用和保管財產的權利,如房屋等。
至于不利用職位的便利性,而是利用熟悉環境、易于混入現場、易于接近目標等工作便利性,即使獲得了財產,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應該以盜竊等罪名來處罰。
2.必須被占有。本單位財產是指本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的名義擁有的全部物權、無形財產權和債權,或者不是以自己的名義擁有的。其具體形式為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所謂非法占有,是指通過貪污、盜竊、詐騙等手段,將本單位的財產轉化為私有財產,不僅包括處置合法持有的單位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而且還包括處置和使用收集變為持有。例如,他們謊稱自己擁有的單位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屬于自己的財產,并以標準價格出售;將你居住的單位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登記為自己的所有權;或者隱瞞保管的物品,謊稱已被盜、丟失、損壞等,包括欺騙、盜竊、侵占、私下劃分等行為,先不占用單位財產,再利用職務之便私下劃分。
只要本質上是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職務做出這種非法占有的意義表達,無論是先持有的標準,就可以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行為人開始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產,他就處于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的繼續,而不是本罪的繼續。
深圳職務犯罪律師>職務侵占罪。
侵占行為的完成應被視為已完成。至于企圖,則取決于侵占行為是否完成。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企圖為依據進行處罰。如果會計人員故意不記錄某一收據,但在未來結算時發現,則應以企圖犯罪為依據進行處罰。
3.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財產,但不符合大量標準,則必須達到大量的金額,則不構成成本犯罪。至于起點的大量,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幾個問題的應用法律處理刑事案件如賄賂、貪污、挪用公司,是指占用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財產5000元到10000元以上。由于經濟水平的不平衡發展,各省的大量標準也有所不同,一般高于原來的5000元,如河南1萬元,南方城市1萬至2萬元。
(一)特殊主體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財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沒收財產。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它是一個特殊的主體。
具體來說,包括:①非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負責人,以及職工利用職務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的職工。如果數額較大,他們要么有特定的職位,要么從事某些工作,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職位或工作占用單位財產,成為犯罪主體。
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的,數額較大的,也應當成為本犯罪的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沒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工作人員和工作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合同,但是否有事實勞動關系,包括合同工人和臨時工人,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
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只提供勞務報酬,不建立勞動關系。
(二)正確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為非國有企業、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以腐敗罪予以處罰。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獲得專業資格的法律依據反映了不同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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