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罪是以婚姻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為目的,騙取他人大量財產,構成犯罪的行為。深圳市詐騙罪律師帶你看看婚姻詐騙罪。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從刑法本身的規定來看,婚姻關系并不是建立欺詐犯罪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婚姻關系中的雙方并不排除欺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特殊主體身份,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在欺詐犯罪中,沒有法律依據限制欺詐犯罪的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或近親之間的故意傷害犯罪也有很多刑事調查的例子。他們只考慮雙方的特殊關系,區別對待社會犯罪?;橐鲫P系不是免責條件。如果有婚姻關系,欺詐犯罪的主體被要求為非婚姻關系的主體,這顯然違反了刑法關于欺詐作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婚姻詐騙立案標準
一、以結婚詐騙罪為目的,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目的。
二、在客觀行為上,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受害人的信任。
三、騙取的財產是與受害人有關的一方婚前財產或者其他人的財產,不屬于婚姻關系建立后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為婚姻欺詐罪。
四、案發后,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起訴犯罪,以達到法律效力和社會效力的統一。
五、詐騙財產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大額詐騙罪。
六、詐騙財產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巨額詐騙罪。
七、詐騙財產價值超過50萬元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特別巨額詐騙罪。深圳市詐騙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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