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密云區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張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款2萬元,原因是張發現他人銀行卡秘密取出1萬元被捕。
據悉,2021年11月底,張在密云區某社區撿到一張銀行卡。拿到銀行卡后,他發現銀行卡背面寫著六位數字,于是去附近的自動取款機取款。果然,背面的數字是銀行卡的密碼。隨后,張先后六次拿走銀行卡中的12500元存款。隨后,銀行卡持有人發現并報警了他的犯罪行為,最終張被繩之以法。
深圳詐騙罪律師?解讀
為什么要定信用卡詐騙罪而不是盜竊罪
根據我國刑法,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產、家庭盜竊、攜帶武器盜竊、盜竊公私財產、盜竊信用卡和使用,根據盜竊罪定罪處罰;信用卡欺詐、刑法、信用卡欺詐,是指利用信用卡欺詐活動、欺詐大財產的典型客觀方面。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張使用銀行卡的前提是發現而不是盜竊,這是一種虛假使用信用卡的情況。盜竊和欺詐罪最大的區別在于被告在獲得受害銀行卡的過程中采取的手段。信用卡欺詐和欺詐是特殊法律和一般法律的關系。與欺詐罪一樣,最顯著的特點是利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來欺騙受害人的信任,使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在欺詐的過程中,受害者是知道的。盜竊是通過秘密手段竊取受害人的財產。在這個過程中,受害者不知道,也不是自愿交付財產。
此外,為什么李某發現儲蓄卡,卻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中國法律,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使用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作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
綜上所述,李某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在法律上有據,罪責相適應,應當受到應有的處罰。深圳詐騙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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