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部iPhone12,有償吸引了6000多人關注微信官方賬號,還支付了異地往返交通費和訴訟費..結果竹籃打水一場空,iPhone12消失,往返交通費等費用得不到支持,只是因為他和對方形成了無效的合同關系。
基本案例
2021年1月,趙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上發表文章,稱邀請6000多人關注本微信官方賬號iPhone12免費發送。夏看到這篇文章后,聯系了趙。經確認,雙方同意夏在1月底完成6000多人關注微信官方賬號的任務。趙獎勵夏某一部iPhone12手機,價值6000多元。隨后,夏通過程序發布任務,以支付每個關注者0.2元的報酬為條件,達到關注目的,賺取差價。夏完成任務后,趙答應將iPhone12郵寄給夏,但隨后趙拒絕郵寄,并在朋友中刪除夏。此后,趙沒有向夏支付任何報酬,也沒有向夏支付iPhone12手機。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趙某和夏某同意夏某為趙某微信官方賬號提供有償刷量服務,擾亂了正常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破壞了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因此,雙方形成了無效合同關系,法院不支持夏某要求趙某按約定支付其iPhone12等值現金6000余元的訴訟請求。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無效后,行為人因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趙更適合向夏支付夏實際支出的1000多元費用損失。
法官說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流量成為互聯網的生命,數據成為互聯網運營的重要支撐,數據的真實性是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石。虛假刷互聯網服務或產品,提供無效訪問數據,容易誤導網絡用戶和消費者對網絡產品或服務及相關內容信息的錯誤認知,是對互聯網商業模式的非法干預,促進了不良甚至惡性競爭。
2021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方式進行虛假或誤導性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4)虛構點擊、關注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獎勵等交易互動數據……因此,不得以虛構點擊、關注等流量數據的形式提示自己的商譽,已成為互聯網經營者的商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在這種情況下,趙承認通過廣告獲利的基礎是更高的關注度,從而吸引更多的網絡用戶關注他們發布的內容信息,從而獲得經濟效益。作為最終受益者,趙知道不允許有償刷關注,仍然承認夏的行為,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雖然夏的行為暫時沒有損害其他網絡用戶或社會公共利益,但以這種方式提高趙的官方賬戶關注實際上是一種網絡數據欺詐,導致一種可以誤導大多數網絡用戶的錯覺。這種網絡數據欺詐既沒有產生良好的社會價值,也沒有達到趙想要的經濟效益。相反,它鼓勵了據欺詐的滋生,如流量等數據欺詐的滋生,應有效抵制。深圳刑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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