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虛假訴訟罪中“民事訴訟”的范圍,應當結合本罪的本質特征進行具體認定。在民事二審程序以及刑事公訴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無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不能歸入虛假訴訟罪中“民事訴訟”的范圍。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采用定義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本罪中“捏造事實”行為的內涵和外延,但并未對何為“提起民事訴訟”作出規定,導致實踐中存在爭議。2021年3月“兩高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對“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做了列舉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導。現結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虛假訴訟罪中“民事訴訟”的范圍作進一步探討。
首先,虛假訴訟中的“民事訴訟”是否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然屬于民事訴訟程序。
認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應當結合刑法和《解釋》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審查。
第一,在刑事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首先,行為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由,與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屬于同一法律事實,附帶民事訴訟是基于刑事訴訟衍生出的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的真實性直接決定了附帶民事訴訟的真實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被告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為前提。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情況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法律事實為案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不能認定為“無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即使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后經人民法院裁判認定為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基于被害人一方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信賴心理,亦不能認定其行為屬于捏造事實。其次,從實際情況看,現階段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規定較為嚴格,原則上限定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等直接物質損失,一般情況下不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實踐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由于對法律規定理解不當,或者出于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以達到對被告人從重判處的目的等種種考慮,往往起訴要求被告人賠償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甚至提交與案件無關的交通費、住宿費單據等證據材料,導致其主張的賠償數額與法院判決支持的賠償金額差距巨大。這種情況下,如果認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可能進一步激化雙方當事人矛盾沖突,不利于案件的依法妥善處理。
第二,刑事自訴案件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行為,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刑事自訴案件不以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為前置程序,自訴人需要自行提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證據,存在自訴人“無中生有”捏造他人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能性,自訴人的行為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這種情況下,由于自訴人捏造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主要意圖為誣告陷害他人,其行為還有可能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誣告陷害罪和虛假訴訟罪的想象競合犯,由于誣告陷害罪的法定刑比虛假訴訟罪重,應擇一重罪以誣告陷害罪定罪處罰,不再單獨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二、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是否包括二審程序
有意見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程序也屬于民事訴訟程序;從實質上講,行為人以捏造的虛假證據材料提出上訴,也會導致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后果,沒有理由不以虛假訴訟罪論處。
研究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民事訴訟”有其特定含義,不能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簡單畫等號。虛假訴訟罪中“民事訴訟”的范圍,需要結合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征進行具體認定。根據《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無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據此,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和民事糾紛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即行為人提出民事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啟動民事一審程序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民事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存在本質區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國的民事二審程序采用續審制原則,除特殊情況外,二審審理范圍原則上不超出一審之訴和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據此,民事案件當事人在一審宣判后以捏造的事實提出上訴的,因其上訴請求不應超出一審之訴的范圍,不符合“無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特征,因此,民事案件當事人一審宣判后提出上訴、啟動民事二審程序的,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中的“提起民事訴訟”。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民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可以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原審被告可以提出反訴,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訴。可以看出,上述增加獨立訴訟請求和提出反訴的情況已經超出民事二審的范圍,屬于《意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情況,可以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中的“提起民事訴訟”。
三、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是否包括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實踐中,部分行為人利用捏造的事實申請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導致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作出錯誤仲裁裁決或者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行為人再以該錯誤的仲裁裁決書或公證債權文書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這種行為能否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意見認為,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罪行為人實施的捏造事實行為應當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上述情況下,行為人的捏造事實行為發生在仲裁或者公證過程中,其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并未實施捏造事實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并未妨害司法秩序,且如果將此類行為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可能不當加重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的審查義務。
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值得商榷。首先,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的行為方式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故其核心行為是“提起民事訴訟”,刑法并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實施“捏造事實”和“提起民事訴訟”兩個行為,更不要求行為人的“捏造事實”行為必須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在仲裁和公證過程中故意捏造事實,再以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客觀行為特征。其次,人民法院對于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負有審查義務,其中包含有實質審查的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據此,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進行的審查屬于司法裁決權的延伸,行為人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干擾了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妨害了正常司法秩序,與典型的捏造事實并提出民事起訴的行為相比,并無實質性區別,應當依法認定為虛假訴訟罪。《解釋》第一條和《意見》第四條均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作出上述規定,有利于依法規范民事執行程序,助力解決“執行難”問題。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