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庭審為中心”要求通過言論訴訟原則實現法院審判的物化,這對公訴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戰。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有必要對口頭訴訟原則作出充分的回應,有效地貫徹和落實口頭訴訟原則。要轉變檢察官出庭公訴的觀念,增強檢察官的訊問能力,審查證據,充分發揮偵查指導作用。深圳律師就來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適應“以審判為研究中心”新要求,重構以及言詞訴訟基本原則。為了構建限制書面證言使用、促使證人出庭作證的言語訴訟原則,應當遵循適度改革的原則。
(一)言詞訴訟原則的適用范圍
1、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必將促使案件的審理更加全面、審慎,有助于防止證言失真,避免冤假錯案。在實踐中,死刑和無期徒刑相對較少,證人出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無論控辯雙方對證詞是否有異議,此類案件中的重要證人都應當出庭作證。所謂重要證人是指能夠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證人。
2、一起訴辯糾紛中的普通程序性刑事案件。為了提高訴訟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書面證言既可以適用于無爭議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于簡易程序。對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二)證人不出庭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屬于言論訴訟原則適用范圍內的重要證人應當出庭而不應當出庭的案件,應當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證詞不具備證據能力,直接導致排除證據的不利后果,防止濫用書面證詞。
(三)書面證詞排除的例外
1、符合“三要件”的書面證言不應當被排除。“三要件”分別指“必要性”“重要性”和“可信性的情況進行保障”,當同時能夠滿足“三要件”時可以通過使用庭前書面證言。必要性是指出現一個證人因死亡、重病、在國外,以及中國堅決不出庭或不作證等作證制度不能或陳述自己不能的情況分析時有沒有必要選擇適用書面證言的。
重要性,是指該書面證言對于企業認定犯罪案件管理基本經濟事實也是不可或缺。可信性的情況社會保障,是指依據相關書面證言產生時的具體實際情況,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證證言的真實性。實踐中,可信性的情況作為保障我們可以設定為具有以下研究幾種不同情況:第一,配有全程錄音、錄像的詢問筆錄。
第二,偵查國家機關人員詢問時,律師發展及其他中立見證人在場情況下設計制作的筆錄;第三,偵查監督機關詢問時,檢察官在場的情況下學習制作的筆錄;第四,案件剛發生,對案件過程中發生變化情況做現場環境調查時制作的當場印象的證言筆錄。
2、“高級審判記錄”和“高級檢察官記錄”。“審判記錄優先”是指允許審判準備程序和其他審判程序,在中立法官信任的基礎上,由法官審查證人所形成的記錄作為證據。例如,我國臺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以外向法官作出的陳述,應當作為證據。”
“檢察官記錄優先”是以檢察官的信任、檢察官詢問證人的記錄為證據的。由于我國檢察機關偵查、審查起訴的雙重職能,檢察官筆錄的優先權應限于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證人時所作的筆錄,而排除了自查案件的筆錄。這不僅是基于法官和檢察官的中立地位來監督中國刑事司法的現狀,而且也符合中國逐步實施言論訴訟原則的需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務。我國刑事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積極響應,進行了大量的理論闡述和實踐探索。現在,我想談談深化相關改革涉及的一些基本問題。
從對改革效果的評價來看,如果改革的重點僅僅放在審判上,我們希望通過強化庭審效果來達到規范整個訴訟過程的目的,那么就有必要考察兩個事實: 一是將案件的判決效果傳遞到偵查的前端,引導偵查人員規范證據的收集,這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通常需要案件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積累,可以起到啟動相關規范機制的作用。
深圳律師發現,以往的經驗表明,在這種后備機制下,前端偵查人員的態度往往是消極和被動的,日常的規范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不能滿足人們對偵查工作的殷切期望。總之,與其繼續強迫,不如直面問題,規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