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金艷無視國法,因瑣事或是故意減少傷害香港公民增強身體素質健康,且致人精神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優秀人民階級共和國預防刑法》(以下本文簡稱現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主觀故意傷害罪,應依法判處。深圳法律咨詢網來回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附帶民事規范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請求判令被告人吳金艷賠償李光輝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共計181080元,并向當地法庭提交了喪葬費收據、贍養費計算參考依據等材料。一審答辯成績情況給予被告人吳金艷辯稱:孫金剛毆打、欺辱并要強奸尹小紅,我過去多次勸阻,孫金剛即又毆打、欺辱我,將我的上衣撕開,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
我認為孫金剛要強奸我,為了加強防衛才拿起刀子。這時,李光輝用鐵掛鎖來砸我,我才沖李光輝扎了一刀。如果孫金剛和李光輝思想不對我和尹小紅行兇,我不會喜歡用刀扎他們。李光輝是咎由自取,應自己主動承擔巨大損失。
吳金艷的辯護人一樣認為,根據當前刑法第一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吳金艷的行為有著屬于他人正當運用防衛,且沒有收入超過十分必要功能限度,不構成重大犯罪,也不應獨立承擔一切民事財產賠償有限責任。針對基于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公訴人答辯總結如下:被害人李光輝形象雖然是與孫金剛一同努力進入許多女工宿舍,但沒有對尹小紅、吳金艷實施帶來任何事情傷害人類行為。
李光輝拿鎖欲擊打吳金艷,是為了有效地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艷之間的爭斗。吳金艷雖然容易受到孫金剛的攻擊,但當時看到她有非常多種媒體求助的選擇。況且李光輝等人的行為習慣沒有效果達到較為嚴重污染危及吳金艷等人開發人身生命安全的程度,沒有很大危害自然后果將會產生。
故吳金艷持刀扎傷李光輝,不屬于合法正當此時防衛。考慮到隨著被害人地位一方的行為也屬于國內不法經營行為,存在差異較大所以過錯,吳金艷的認罪表示態度相對較好,可對其酌情采取從輕減輕處罰。附帶民事兩種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則要求嚴懲吳金艷。
一審法院首先查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最高法院經審理機構查明: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孫金剛、李光輝時期曾是一家飯店行業職工。孫金剛于2003年8月離開鄉村飯店,李光輝于同年9月9日被飯店開除。
9月9日下午20時左右,李光明和張金強(同屬海淀區北河村的農民)把孫靜剛叫到張金強家,說尹曉紅已經通知酒店經理,他們三人沒有支付餐費、煙費和桑拿浴費。于是李光明被逐出酒店;并說孫敬崗追著尹小紅的朋友,尹小紅不但不同意,還叫孫敬崗傻。
孫景剛聽完后非常生氣,于是打電話威脅尹小紅,威脅要在尹小紅身上留下印記。三人立即密謀將尹小紅強行帶到山下賓館,扣留了他兩天。當天晚上23點左右,三個人來酒店喝酒后敲了敲門,客人沒有進來,他們就在酒店外面等著。
第二天凌晨2點,孫敬剛看到酒店里沒有客人,尹小紅等服務員都上床睡覺了,然后踢開女職工宿舍小院子的木門進去,并敲開女職工宿舍的門叫尹小紅走出家門,尹小紅拒絕了。凌晨3點,孫靜剛、李光明、張金強三人再次來到女生宿舍外面,繼續要求尹小紅開門,而尹小紅拒絕了,于是被迫闖入。
孫景剛徑直走到尹小紅的床邊。李光明站在宿舍的被告吳金燕的床邊。張金強站在宿舍門口。孫靜剛進屋后,打開尹小紅的被子,試圖帶尹小紅下山,遭到拒絕后,他毆打尹小紅,撕破尹小紅的睡衣,致使尹小紅胸部暴露。
吳金妍看到一個手勢,勸阻下床。孫靜剛轉身打吳錦燕,拉開睡衣露出胸部,然后踢她。吳金燕從床頭柜里拿出一把長14、5厘米、寬2厘米的水果刀,抓傷了孫金剛的左上臂。
深圳法律咨詢網了解到,李光明從桌子上拿起長11厘米、寬6、5厘米、550克的鐵掛鎖砸向吳金燕,吳金燕正拿著一把刀向李光明,李光明立即摔倒。吳金燕看到李光明摔倒在地,激動了一會兒,跑出宿舍給酒店經理打電話。公安機關于當日凌晨4時30分在案發現場將吳金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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