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樂農的辯護人提出,李樂農在調查期間受到調查人員的威脅和誘導。供認不真實、原判不公正的辯護意見,缺乏證據支持,不能成立。案卷中沒有宗建平自首的證據。調查機構提供的《李樂農、宗建平、袁啟生共同受賄案件線索來源說明》顯示,調查部門在調查處理宗建平涉嫌挪用公款案件時,發現李樂農、宗建平、袁啟生三人, 涉嫌收受廖云一起受賄外包斜井。深圳法律咨詢網來回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因此,宗建平關于宗建平自首的辯護意見沒有證據是不能成立的。萍鄉煤礦安全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于2002年7月4日建議贛縣人民政府“責令贛縣小香煤礦停產整改”。根據生產許可證復檢、更換的要求,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簽發“證書”,于2002年7月4日“要求小七煤礦2號井停產”。
并按照生產許可證復審和更換的要求進行審核。" 法院認為,辦公室沒有在以下第一段中指出紹興2井(斜井)不屬于紹興煤礦的范圍。此外,辦公室在第一次會議后批準了贛縣經貿委提出的有關整改措施,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一直將小香2井(斜井)作為小香煤礦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多年來,辦公室沒有提出小王2井(斜井)不在小王煤礦礦區的問題。因此,事件發生后兩年以上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不足以作為判斷小王2井(斜井)不在小王煤礦礦區范圍內的依據。法院認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在本案中,上訴人李樂農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甘縣經濟貿易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自己管理企業的權力便利,以技術持股的名義非法收受廖云等人的財產, 為遼云等人承包斜井工作。在擔任廖云等承攬的斜井所在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政府主管部門負責人期間,充分利用了其主管斜井生產經營的權力所帶來的便利。非法收受廖云等人財產。
以技術共享的名義,為廖云等人謀利 S收縮斜井。兩者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原判準確。李磊農、宗建平受賄的數額,應當按照受讓股權的實際價格計算,受讓股權的紅利是不確定的、有風險的,是違法所得。收回并上繳國庫,以李樂農、宗建平收到財產的時間為最終表明收到財產的時間。
在本案中,李連龍和宗建平最終表示,收到該物業的時間是2002年春節之前,實際收到該物業的價格為6萬元科技股或干股。因此,原判決李樂農、宗建平受賄金額6萬元并不不當。原審被告袁啟生沒有利用龍南縣煤礦局副局長的職務,而是以同學和校友的身份聯系了李魯農和宗建平,讓廖云等人按規定程序承包斜井。
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的構成要件,也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的情形。因此,原判決袁啟生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是依法認定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袁啟生主觀上有向李列農、宗建平行賄的意圖。因此,袁啟生的行為不具有引賄罪的構成要件。
原審被告廖云獲得了甘縣經濟貿易委員會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斜井承包權,該承包活動作為甘縣相關政府部門招商引資的項目,得到當地政府批準。廖云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是客觀事實,但檢察機關沒有提供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廖云的目的是謀取不當利益。因此,原認定廖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是依法認定的。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款的規定,裁定駁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這是最終裁決。上訴人(原審被告)聞到某種A,農民。
深圳法律咨詢網了解到,2002年5月29日,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以非法伐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他于2013年8月4日因涉嫌強奸罪被灤南縣公安局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捕,現被灤南縣拘留中心拘留。辯護律師周存鵬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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