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9月份,徐某等人拿著刀,9月15日晚上,劉某、徐某、牛某等人在KTV喝酒。由于徐某對劉某不滿,他安排何某等人以敬酒的名義向劉某灌酒。劉某不能喝酒,與何某發生爭執。牛某、何某等人拳打腳踢劉某。事件發生后,徐某認為劉某想收集報復人員,于是指示牛某聯系李某收集人員,準備工具,前往夜總會與劉某打架,并邀請劉某到夜總會。李某正在收集向某,向某又收集向某某等人,并攜帶刀具趕到夜總會。第二天凌晨,在夜總會,人們與劉單挑。后來,何某用餐具指示劉某,向某某砍刀踢腿,造成劉某多處受傷。
分歧意見
毆打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中的斗毆是指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雙方都必須有主觀意圖進行斗毆,并為壓倒對方而實施暴力。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劉有聚眾斗毆的意圖,因此徐等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徐等人勇敢競爭,隨意用兇器毆打劉,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種觀點人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深圳市的刑事辯護律師同意了第二種觀點。在這種情況下,徐等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聚眾斗毆罪,爭議的焦點是單方面是否可以構成聚眾斗毆罪,可分為以下兩點:一是構成聚眾斗毆罪是否需要三人以上;二是雙方是否需要故意斗毆。
深圳市的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聚眾斗毆罪既不需要三人以上,也不需要雙方故意斗毆,即單方面聚眾斗毆也可以構成聚眾斗毆罪。
首先,雖然構成聚眾斗毆罪需要很多人參與,但不要求斗毆的各方必須超過三人。浙江省高級法院《關于審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對此有相關規定。《紀要》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聚眾斗毆一般是指雙方聚集三人以上進行斗毆的行為。一方三人以上,一方只有兩人以下的,三人以上一方可以處理聚眾斗毆,兩人以下一方可以處理聚眾斗毆……因此,一方三人以上,另一方兩人以下,三人以上一方可以處理聚眾斗毆罪。
第二,構成聚眾斗毆罪,不需要雙方都有斗毆的意圖。《紀要》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因尋找錯誤斗毆地點和對象而被毆打的無關人員,應當以聚眾斗毆的形式予以處罰。顯然,在上述情況下,被毆打的無關人員沒有故意斗毆或聚眾斗毆。當然,他們不能以聚眾斗毆罪論處。但是,對于尋找錯誤的斗毆地點,對象不僅有聚眾斗毆的意圖,的意圖,而且有聚眾斗毆的行為,顯然應以聚眾斗毆罪論處。如果必須被毆打的一方也有斗毆的意圖,可以定罪實施聚眾斗毆的一方,顯然有放縱犯罪的嫌疑。
從本案事實來看,劉叫李到KTV喝酒V喝酒,徐發現李的車,打電話給李,李告訴徐劉叫人。徐讓他的牛聚集李,讓李聚集人員,準備工具,和劉打架。最后,在夜總會,徐用餐具砸劉,李看到盒子外面的人拿著刀沖進盒子里砍劉。對于劉這邊,因為目前無法核實故意打架,所以不能以聚眾打架罪定罪劉這邊。然而,由于李傳達給徐的信息使徐這邊認為劉已經叫人,與自己打架,所以故意與劉打架,實施聚眾行為,準備工具,最終以集體打架的方式實施打架行為。因此,徐這邊既有故意打架,又有聚眾打架行為,應定罪聚眾打架。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徐和其他人的行為構成了聚眾斗毆罪,而不是尋釁滋事罪。從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來看,在主觀故意方面,聚眾斗毆罪是故意斗毆,而尋釁滋事罪是故意隨意毆打他人。在客觀行為方面,聚眾斗毆罪需要聚眾斗毆,聚眾斗毆罪需要聚眾斗毆。由于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人有聚眾、聚眾斗毆、實施斗毆的行為,因此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巨大社會危害。從這種情況來看,徐顯然是故意打架的。因為對方叫人,我們應該叫人,準備工具,以免打架時遭受損失。從客觀行為來看,徐通過李聚集了6人,并用砍刀到達現場,最終用砍刀砍傷了劉。因此,徐有聚眾斗毆的行為。因此,徐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素。
深圳市的刑事辯護律師綜上所述,徐某等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應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最后,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判處徐某等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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