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山公安局分局查處了一起不可思議的案件。深圳市知名刑事案律師獲悉6月1日上午,上海某公司負責人張接到疾控部門的通知,得知公司員工菅核酸檢測異常后,擔心影響公司運營,故意隱瞞菅居住信息,將其轉移到寶山區某高架匝道下的橋洞,被警車及時查獲。目前,寶山警方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起案件的發生確實令人費解。新冠肺炎疫情傳播以來,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為了公眾的生命安全,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現在有人故意為了自己的利益隱藏信息,他們的想法真的很愚蠢。員工檢測異常,流動大數據肯定會顯示出來,不是掩耳盜鈴嗎?本來只需要隔離管理,因為隱瞞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
張某將面臨哪些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和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傳播或者嚴重傳播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提供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物品進行消毒;
(三)允許或縱容傳染病患者、病原體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的傳染病傳播的工作;
(四)銷售、運輸疫區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消毒;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甲類傳染病的范圍。
根據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控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嚴重傳播危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定定罪處罰。
這里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不僅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系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還包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出臺的疫情防控措施。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納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的具體表現之一。
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實施防疫控制,不得人員聚集,提供核酸檢測報告,如實報告流動軌跡等疫情防治措施。違反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后果或者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礙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國面臨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也是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驗。在全國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調查疫情高發地區信息,認真落實相關隔離措施,是切斷疫情傳播源頭的基本防控手段。
然而,人員為了自身便利,故意隱瞞活動軌跡或密切接觸史,拒絕實施防控措施,給疫情防控帶來重大風險。深圳市知名刑事案律師講此案的發生也給人們帶來了警示,增強了人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法律意識,為促進疫情防控規范化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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