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貸款中,銀行員工非法發放貸款往往存在刑事責任。由于銀行員工涉嫌非法發放貸款,首先是由于銀行內部風險監控存在相關漏洞,但這是銀行自身的內部問題。
在追究銀行員工非法發放貸款的刑事責任的同時,他們經常追究借款人詐騙貸款罪的刑事責任。因此,銀行工作人員因涉嫌非法發放貸款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事,借款人往往被認定為詐騙貸款罪,這兩種罪行往往同時被認定。深圳知名刑辯律師為您分析下面案例。
案例介紹
謝在一家銀行擔任信貸官。謝的岳父王建議在銀行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但王并不完全符合從金融機構借款的條件。但為了讓王獲得貸款資格,謝偽造了一套經營公司的虛假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銷售合同合作協議等相關信息。
謝要求王簽署虛假貸款材料并確認。后來,謝向金融機構申報了貸款,銀行發放了貸款,貸款數據達到230萬元。貸款期限屆滿后,王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進行相應的還款。當銀行收集時,發現其貸款信息存在相應的欺詐貸款情況,因此進行了報告也對王提起了相應的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
在訴訟中,法院發現謝作為金融機構的現代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信貸政策,不僅沒有履行相應的盡職調查責任,而且主動為關系人提供虛假的貸款申請材料,這是銀行通過非法貸款和巨額信貸資金,法院最終認定謝構成非法貸款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還認定,王作為謝的親屬,利用謝作為信貸員的職位,隱瞞自己沒有貸款人資格的真實情況,明知貸款信息虛假,向銀行申請貸款,數額巨大,屬于嚴重欺詐貸款罪。
然而,由于騙取貸款的信息不是王個人偽造的,而是謝的偽造。王還按照謝的要求簽署了貸款信息。整個貸款審批流程和貸款發放流程也由謝操作。因此,在刑事責任認定方面,法院認為王犯罪情節輕微,免除刑事處罰。
深圳知名刑辯律師來講講什么是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