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天然氣事故頻繁發生,引起了廣泛關注。如果燃氣用戶打開燃氣自殺,誰應該承擔損失?燃氣公司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嗎?下面深圳刑事律師講一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15年6月,被告王用剪刀切斷燃氣管道,試圖自殺,因為他和男友吵架了。五個小時后,他放棄了自殺的想法,關掉了燃氣閥,打開了窗戶。半小時后,當被告點燃香煙緩解情緒時,燃氣爆炸。爆炸造成被告全身90%燒傷。涉及房屋電梯、墻壁和鄰居的車輛損壞超過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王無視公共安全,通過釋放氣體自殺,使自己和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高度危險,雖然放棄自殺和通風措施,但仍未履行義務,導致氣體爆炸,無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被告王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監禁,緩刑四年。
業主自殺引發爆炸的責任是什么
自殺者需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在本案中,該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自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自殺人必須對爆炸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自殺人死于爆炸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燃氣公司負責嗎
爆炸引起的民事賠償屬于侵權糾紛,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的原則。燃氣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燃氣公司是否存在過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燃氣經營者的義務是繼續、穩定、安全地向燃氣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燃氣,節約燃氣,并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運行、維護、維護和更新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和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
對于業主專屬部分的室內燃氣設施,燃氣公司承擔有限的家庭安全義務,往往難以及時發現業主切斷燃氣管道自殺的緊急情況。因此,在此類案件中,除非有證據證明燃氣公司未履行法律職責,否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在實踐中,當鄰居向自殺者提起民事訴訟時,他們經常將天然氣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要求天然氣公司承擔部分民事賠償。鄰居們認為,增加被告的賠償金額可能更有保障。增加共同被告不需要任何成本。為什么不呢?然而,這是對天然氣公司的濫用訴訟,增加了天然氣公司的訴訟成本。當然,這也與一些法官和泥牽強認定責任、維護穩定、賠錢、拉羊毛的想法有關。
深圳刑事律師視角:從法律角度看 | 深圳刑事律師視角:自媒體時代的 |
深圳刑事律師視角:未成年人裸聊 | 深圳刑事律師視角:“中國男子稱 |
深圳刑事律師視角:余華英拐賣兒 | 深圳刑事律師解讀:南通男子持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