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20年3月,張某接到一名自稱銀行職員的電話,告知其在該銀行賬戶透支一萬多元,在得知張某沒有該銀行卡的情況下,建議他報警并幫助他接通了公安系統的電話。
張某在自封公安系統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第二天來到其持有銀行卡的一家銀行儲蓄所,通過柜員機對其進行操作,并在柜員機上進行了一系列操作。與此同時張某在營業員的幫助下,辦理了銀行卡個人電子銀行、對外支付等業務,并領取了相關的認證介質密碼器。自詡警察系統工作人員要求張某多次使用密碼器進行一系列操作,并將輸入密碼后生成的電子密碼器號通知該人。
二天內,張某的銀行賬戶內發生了十多筆轉賬匯款,共計70多萬元轉到了別人的賬戶,直到接到警察電話方知被騙。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銀行違規為其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未能履行相應的審查、風險提示義務等,請求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其存款損失70多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深圳電信詐騙律師提醒
信用卡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個人銀行卡信息,在交易中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本案中的資金損失系張某輕信詐騙電話,泄露密碼所致。
但是在本案中,案涉儲蓄所沒有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和張某約定的對外付款限額,存在過錯。因張某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及獲取電子密碼器,該處營業員在開通電子銀行時沒有直接將張某密碼器告知張某使用密碼器的風險,當儲戶勾選認證介質時,沒有同步釋放此介質風險,處理過程與電子密碼器的巨額支付風險并不匹配,這個儲蓄所缺乏關于電子密碼器風險的信息。
直接原因是張某沒有履行密碼保管義務,應對其損失負主要責任。作為一家專業金融機構,案件涉儲蓄所在開展電子交易業務時不尊重儲戶合同權利,違反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沒有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有過錯,應由張某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當前,電信詐騙案件屢見不鮮,這類案件受害人的風險防范能力都比較薄弱。大多數老年人,包括本案原告,對電子支付存在的巨大風險認識不足。這里提醒老年人要警惕詐騙電話,對于要求自己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或者提供銀行支付密碼等行為要謹慎。接完電話后,如有心理擔心產生不良法律后果,應主動向親屬、銀行職員或警察詢問其親屬,不按對方指示直接進行銀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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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的銀行,盡管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部門規章對銀行對老年人單獨進行電子銀行業務等規定不作限制,而銀行在辦理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業務時,不僅要嚴格依法依規辦理,而且還要履行更為嚴格的審查、告知義務。深圳電信詐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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