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戀男青年搶親受傷。
據介紹,2006年12月11日,經鄭某介紹,馬某(女)與其結婚,將于本月17日舉行婚禮。2006年12月17日,馬某的前男友崔某得知馬某即將結婚,隨即糾集被告人魚某、高某、呼某等人在榆林一家賓館門前,并分乘四輛車前往響水鎮。當天上午11時許,迎親車隊經過富源村口,被告人崔某駕車攔住車輛,高某等人將花車玻璃砍碎,將花車玻璃砸壞,并將其打碎,并將其打碎。2006年12月22日,被告人崔某等人被抓獲歸案,并將新娘馬某一同帶走。
橫山縣檢察院遂于2007年3月26日對崔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怎樣定罪尋釁滋事罪
橫山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期間,由于敏感案件、法律關系復雜,橫山縣法院再次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請求。
被告崔某的律師爭辯說,刑法上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可做,打鬧鬧,打傷無辜,肆意挑釁,橫行,破壞公共秩序。這類犯罪主要是指犯罪主體對不特定對象的侵犯,而本案中,崔某與馬某十分熟悉,甚至有證據表明兩人已經建立了戀愛關系,不符合刑法構成的客觀要件,因此被告人應無罪釋放。
2007年年,橫山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2年;在搶親案件審理中,法院撤消緩刑,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經認定,構成上述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并處罰金1萬元;緩刑2年。深圳刑事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