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因為小事泄憤殺人后焚尸滅跡
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對外通報,15日上午,經過連續七天日夜奮戰,該局成功偵破了“10.8”故意殺人案件。民警說,案發后10月8日6時許,平潭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稱在一處山頭處發現一具燒焦尸體。
接到報警后,平潭警方迅速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區局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省公安廳也高度重視,組織刑偵部門的民警進行現場勘驗。立即派刑偵人員趕赴現場,指導命案偵破工作;同時,平潭警方向全省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報,發布懸賞公告,向全社會廣泛征集破案線索。
十月十二日晚,經省公安廳.福州.平潭等其他公安機關的通力合作,經過多方合作,案件偵破取得重大突破,確定被害人的身份為平潭籍失蹤人員念某(女,42歲)。
經網上偵查,專案組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趙某(男,43歲,河南蘭考縣人,被害人念某再婚丈夫)。十月十五日凌晨零時許,專案組在廣東廣州市南沙區大崗鎮一工棚內,將犯罪嫌疑人翟某抓獲。經過調查,犯罪嫌疑人翟某交代,他在10月7日因瑣事與被害人念某吵架,將其殺害,并將尸體運往平潭的一處民宅深水港內,并于十月七日因瑣事發生爭執。
現在,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蓄意殺人
蓄意殺人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它是中國刑法中一種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
1.情節嚴重者,處死刑,終身監禁或超過10年監禁:
(1)出于財富.通奸.為公正的行為報仇.破壞滅罪.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不正當動機殺人;
(2)使用烈火焚燒.長時間凍結饑餓.以極其殘忍的方式逐步肢解殺人;
(3)殺死某一特定對象,例如與其共處的親人,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引起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行為;
(4)殺人等嚴重后果,例如造成多人死亡屬于精神錯亂。
2.情節較輕的,可判處3至10年監禁。按照司法慣例,主要有:
(1)義憤殺人,即受害人因其行為達到了無法容忍的程度而擅自處死,這一行為通常是父母對不義兒女所為;
(2)激情殺人,也就是說,由于受害者的刺激.挑逗而失去理智,失去了控制而殺害了另一個人,它應具備以下條件:一、一定是由于受害人的嚴重過錯,導致行為人情緒波動較大;行為者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瞬間失去理智,喪失或削弱了自身的認識力和自控力;一定要在激怒的精神狀態中當場實施。
(3)受命殺人,即根據受害人的要求,自愿地協助其自殺。
(4)幫助別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由于無法撫養.照顧自己的孩子.出于較小的主觀動機,例如臉部而殺害生母。(但是,如果是由于一對父權思想作怪,發現他生了女兒而溺亡的,其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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