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的身份證四年前丟失,2018年1月30日,一名持張某身份證的男子以其名義向王某借款3萬元,于是就人間蒸發了,王某便將“張某”訴至T市A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在2019年9月25日作出判決,判決"張某"歸還借款3萬元及逾期利息。到申請人住所地執行后法院查明,借款人不是“張某”,而是另一人冒用其名義所為。
張某感到十分無奈,于是委托劉通律師,希望這個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在接受委托后,劉通律師便前往T市A區人民法院,與當時的承辦法官取得聯系,了解整個案件過程后,最后得出結論:借款者“張某”確系偽造身份向王某借款,劉通律師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請求法庭重新審理一次。
裁決結果
二OO九年九月四日,該案再審,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甲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
深圳刑事律師解讀
民法典第19條規定,起訴必須由明確的被告承擔。經審查,A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原告王某仔細辨認,發現張某并非借款人,原審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對其實施。此時,張某便“沉冤”了。
此案中,張某莫名其妙地成為被告,被執行人,起因是丟失了自己的身份證,與王某的財產損失至今未能追回,也是因為其輕信他人,沒有對“張某”的身份進行審查,所以律師提醒諸位,證件如能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很重要,一定要看管好。此外,在發生借債、借債等可能涉及經濟糾紛的事件時,一定要認真核實對方的身份,否則,可能像本案中王某一樣,丟了錢,折騰一年半,最后還竹籃打一場空。深圳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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