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十一月四日清晨7時56分,山西河津市,一男子在街上持刀傷人。
錄像顯示,上午7時56分,一輛轎車駛入河津東關大世界商務酒店附近。不遠的地方,一名男子當街持刀襲擊一人。在這個時候,有大批行人。接著,司機幾次鳴笛,疑犯再次起身轉向其他路人繼續行兇。行人并未反抗,嫌疑犯持刀襲擊路人后,司機駕車開始沖撞嫌犯。
受沖擊后,嫌疑人停止了行動,路人逃離。嫌疑犯準備離開,司機調轉車頭,對嫌疑人實施二次撞擊,嫌疑人被撞倒后,原來是司機準備進行第三次碰撞,嫌疑人因沒有起身,車就停在嫌疑人身邊。但是嫌疑犯立即起身,在汽車上對嫌疑犯進行第四次碰撞,將嫌疑人再次撞倒,隨后,汽車對嫌疑犯進行第五次碰撞。然后,嫌疑犯停止了對他人的傷害。
接到報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并迅速將犯罪嫌疑人趙某控制住。在調查過程中,趙某與他人發生口角,持菜刀傷人,致現場三名勸阻群眾不同程度受傷。受害者已經被送往附近醫院進行處理處理,傷情穩定。此案正進一步偵破。
關法律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他人民事權益的保護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的賠償。如無侵權者,侵權者逃逸或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賠償的,受益人應予以適當賠償。
第三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而致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負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眾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遭持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應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發生重大損失時,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有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致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2021]21號)
故意傷害罪規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造成一人重傷的蓄意傷害,可在三年至五年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的方式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者,可在十至十三年監禁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除依法判處終身監禁以上刑罰外。
2.根據量刑起點,可按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酷度等對犯罪構成有影響的其他犯罪事實加大處罰力度,確定基準刑。
蓄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在確定量刑起點時,可以考慮傷殘程度,或者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作者的思維方式。
深圳專業刑事律師分析
據此案當前調查過程,司機車的行車記錄儀保存著現場錄像,為保護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御措施,如果是在街上持刀傷人,則應證明為保護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殺人犯、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正當防衛要件。
但是,把個案放在一邊,用這種撞人的方式進行正當防衛,應該持謹慎態度。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十分嚴格。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棍棒、棒擊等方式相比,汽車撞人這一行為本身造成的傷害更大,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外,實施汽車撞人這一行為本身大部分發生在公共交通領域,如果對其控制有偏差,還容易造成其它不必要的后果。
但是在我國現實生活中,見義勇為仍然尤其需要法律的保護和社會的大力宣傳,我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能隨心所欲地剝奪他人的生命。本案件中,該司機的行為屬于制止不法侵害人對他人造成不法侵害,并不構成必要。?深圳專業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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