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深圳公安分局接到了劉瑞雪的報警電話,說它位于深圳市商業大廈一層的公共廁所內,被一男子偷拍,該男子已逃離現場,大興公安分局觀音寺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立即出警,制作了一份詢問筆錄,并調取了廁所外側面的監控錄像。
2019年5月30日,劉瑞雪報稱該男子在犯罪現場再次出現,觀音寺派出所民警隨即在該小區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將該男子抓獲。經過訊問,劉瑞雪指認曾代松就是五月二十一日在公廁內對他進行偷拍的男子,曾代松對偷拍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供認不諱,并提交親筆供詞表示懺悔。
2019年5月31日,大興公安分局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曾代松將處以叁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已經執行。
在2018年6月27日,曾代松不服,向市公安局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于當日對其進行了書面回復,并向其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2019年7月13日,大興公安分局對該起案件進行了立案調查。2018年8月7日,曾代松因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申請精神鑒定,并委托大興公安分局進行司法鑒定。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于2019年1月8日出具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曾代松診斷為抑郁癥發作,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2020年1月11日,市公安局發出復審通知書,并于2019年1月15日寄回曾代松,這封信已被退回。《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書》(下稱“復議決定書”)于2019年1月18日發布,撤銷大興公安局的處罰決定,并于2019年1月23日郵寄曾代松,再一次寄出復審通知書,曾代松在2019年1月25日簽收。后來曾代松仍然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
曾代松申請再審時稱:公安部門剝奪了其鑒定申請的資格,執法程序違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給予其不公平待遇。警方僅有其口供,沒有其他事實根據。如受審能力認定存在問題或具有部分受審能力,則其行政處罰是不合法的。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等。因此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復議決定”及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等。
復審法院認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大興公安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負有法定職責,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罪犯,有權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大興公安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市公安局有一項法定職責,是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
公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窺視、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天以上十天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該案由大興公安分局提交的曾代松陳述及被侵害人劉瑞雪陳述,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物證,到案經過,可以確認曾代松2018年5月21日15時許,北京大興黃村鎮團河路盛嘉華苑商業大廈一層公廁內用手機偷拍劉瑞雪上廁所的事實。當大興公安分局依法分別詢問時,曾代松和他的親屬都沒有說他患有精神類疾病,并且曾代松對他偷拍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進行供認,并向他提交了一份自白。結合曾代松的行為性質、違法情節等因素,大興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調查取證、傳喚、告知等法定程序,對曾代松的《處罰決定書》無不當,行政程序合法。按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市公安局接到曾代松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調查等職責,而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曾代松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依據鑒定結論,在法定期限內,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并送達,不構成不當。曾代松提出撤消《處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曾代松的訴訟請求正確,沒有不當。
總之,曾代松申請再審的依據不充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相抵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66條規定,裁定如:拒絕曾代松再審請求。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