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商貿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為由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乙投資公司,稱雙方于2008年4月30日簽訂《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約定甲商貿公司購買乙投資公司天潤工業園項目約4萬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款人民幣7375萬元,甲公司支付1475萬元定金,乙投資公司于收到定金后30日內完成上述項目地塊的抵押登記注銷,雙方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協議簽訂后,甲商貿公司依約支付定金,但乙投資公司未解除土地抵押登記,甲商貿公司遂提出四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訴訟,訴請判令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訴訟標的額分別為700萬元、700萬元、750萬元、800萬元,共計2950萬元。當地人民法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以調解方式結案,作出(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民事調解書,分別確認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700萬元、700萬元、750萬元、800萬元,合計2950萬元。甲商貿公司隨即向該法院申請執行,領取可供執行的款項2065萬元。
線索發現 2015年,當地人民檢察院接到案外人相關舉報,經對上述案件進行審查,初步梳理出如下案件線索:一是法院受理異常。雙方只簽訂有一份《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甲商貿公司卻拆分提出四起訴訟;甲商貿公司已支付定金為1475萬元,依據當時湖北省法院案件級別管轄規定,基層法院受理標的額在800萬元以下的案件,本案明顯屬于為回避級別管轄規定而拆分起訴,法院受理異常。二是均適用簡易程序由同一名審判人員審結,從受理到審理、制發調解書在5天內全部完成。三是庭審無對抗性,乙投資公司對甲商貿公司主張的事實、證據及訴訟請求全部認可,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陳述高度一致。四是均快速進入執行程序、快速執結。
監督意見 2016年10月21日,當地人民檢察院就(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民事調解書,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本案調解書認定的事實與案件真實情況明顯不符,四起訴訟均系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為逃避公司債務提起的虛假訴訟,應當依法糾正。首先,從《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的表面形式來看,明顯與正常的商品房買賣交易慣例不符,連所訂購房屋的具體位置、房號都沒有約定;其次,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在刑事偵查中供述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四份商品房訂購協議書系偽造,目的是通過雙倍返還購房定金的方式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公司債務;再次,在雙方無房屋買賣交易的情況下,不存在支付及返還“定金”之說。證明甲商貿公司支付1475萬元定金的證據是7張銀行憑證,其中一筆600萬的匯款人為案外人戊公司;甲商貿公司陸續匯入乙投資公司875萬元后,乙投資公司又向甲商貿公司匯回175萬元,甲商貿公司匯入乙投資公司賬戶的金額實際僅有700萬元,且屬于公司內部的調度款。
調查核實 針對初步梳理的案件線索,當地人民檢察院隨即開展調查核實。第一步,通過裁判文書網查詢到乙投資公司作為被告或被執行人的案件在當地人民法院已有40余件,總標的額1.3億余元,乙投資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第二步,通過銀行查詢執行款流向,發現甲商貿公司收到2065萬元執行款后,將其中1600萬元轉賬至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個人賬戶,320萬元轉賬至丙公司、丁公司;第三步,通過查詢工商信息,發現方某系乙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甲、乙、丙、丁四公司系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為成某某;第四步,調閱法院卷宗,發現方某本人參加了四起案件的全部訴訟過程;第五步,經進一步調查方某個人銀行賬戶,發現方某在本案訴訟前后與當地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長楊某某之間存在金額達100余萬元的資金往來。檢察人員據此判斷該四起案件可能是乙投資公司串通關聯公司提起的虛假訴訟。經進一步審查發現,甲商貿公司、乙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成某某通過受讓債權取得乙投資公司80%的股權,后因經營不善產生巨額債務,遂指使甲商貿公司,偽造了以上《商品房訂購協議書》,并將甲商貿公司其他業務的銀行資金往來明細作為支付定金1475萬元的證據,由甲商貿公司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乙投資公司雙倍返還定金2950萬元”,企圖達到轉移公司資產、逃避公司債務的非法目的。該院民二庭庭長楊某某在明知甲、乙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且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情況下,主動建議甲商貿公司將一案拆分為4個案件起訴;案件轉審判庭后,楊某某向承辦法官隱瞞上述情況,指示其按照簡易程序快速調解結案;進入執行后,楊某某又將該案原、被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情況告知本院執行二庭原庭長童某,希望快速執行。在楊某某、童某的參與下,案件迅速執行結案。
監督結果 2018年1月16日,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對當地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當地人民法院再審。2018年11月19日,當地人民法院分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當地人民法院(2010)蔡民二初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第82號四份民事調解書;駁回甲商貿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017年,當地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長楊某某、執行二庭原庭長童某被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 對于虛假訴訟形成的民事調解書,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虛假訴訟的民事調解有其特殊性,此類案件以調解書形式出現,從外表看是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義務,與他人無關。但其實質是當事人利用調解書形式達到了某種非法目的,獲得了某種非法利益,或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這種以調解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從實質上突破了調解各方私益的范疇,所處分和損害的利益已不僅僅是當事人的私益,還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監督。對于此類虛假民事調解,檢察機關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抗訴。
2. 注重對案件中異常現象的調查核實,查明虛假訴訟的真相。檢察機關對辦案中發現的異于常理的現象要進行調查,這些異常既包括交易的異常,也包括訴訟的異常。例如,合同約定和合同履行明顯不符合交易慣例和常識,可能存在通謀的;案件的立、審、執較之同地區同類型案件異常迅速的;庭審過程明顯缺乏對抗性,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對主張的案件事實和證據高度一致等。檢察機關要敏銳捕捉異?,F象,有針對性運用調查核實措施,還案件事實以本來面目。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