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3月16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判處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劉寶華受賄案一審。被告劉寶華因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款300萬元。依法追回被拘留、查封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深圳受賄罪律師為您分析這個案例。
經審理發現,2000年至2020年,被告劉寶華利用其擔任國家經貿委員會電力部經營部主任、助理檢查員、國家電力監督委員會市場監督部副主任、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或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企業重組、公司經營、項目承包、子女招生等相關人員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劉寶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大,其行為構成賄賂罪。鑒于劉寶華的立功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他可以在案件發生后如實承認自己的罪行,并主動解釋案件處理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賄賂犯罪事實。他承認情節,承認自己的罪行,并在案件發生后積極歸還贓物。所有涉及的贓物都被追回是合法的。他可以酌情減輕處罰,罰。法院隨后作出了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2021年4月21日,據新華社報道,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嚴重違紀行為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調查,劉寶華失去理想信念,放棄原使命,對抗組織審查;忽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禮品;組織概念薄弱,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非法干預市場經濟活動,賺錢;利用公司經營、項目合同等職位,非法接受巨額財產。
劉寶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的職務違法行為,涉嫌賄賂犯罪。根據《中共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府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研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開除劉寶華黨籍;國家監察委員會開除公職;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移送財產。
2021年5月12日,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劉寶華。
劉寶華簡歷
劉寶華,男,漢,1963年8月出生,河北寧晉人,1984年1月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高級經濟學家。
1984年1月至1998年7月,在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力部等單位工作(同時,1987年8月至1988年7月,中央講師團(江西)黨委委員、團委書記;1990年至1995年,他在北京師范大學和河北大學工作。
1998年7月至2003年3月,任國家經貿委電力司經濟運營司司長、助理巡視員。
2003年3月至2013年3月,國家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部副主任(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華北電力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技術經濟管理博士學位;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中央黨校青年干部培訓班)
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分配機構改革。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任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督司司長(司長級)
自2014年5月起擔任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擔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中央黨校第63屆廳局級干部培訓班學習)
自2017年8月起擔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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