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間,每個市民都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防控要求。日前,佛山兩名男子逃出了圍墻,被警方扣留,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以下是深圳律師會見為讀者做的相關知識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佛山兩男子翻墻逃離封閉小區,被拘留,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
六月五日上午,佛山110接到群眾舉報,正在實施封堵管理的南海某小區有兩人翻墻外出。
接到報警后,警方高度重視,迅速展開調查,當日將兩人帶回。經過詢問,兩人分別于5月29日、6月3日進行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現在,警察已經依法對兩人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
警察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對不遵守疫情防控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警方會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傳染性疾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接受CDC.醫療機構所作的傳染病調查.檢查.收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3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及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資料,以作緊急情況處理或緊急處理。
緊急情況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公民必須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一名佛山男子翻墻逃走,被拘捕,遵守疫情防控有關規定。
二、疫情防控期間遵守的規定。
1.在疫情防控期間,未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未提供、不如實提供個人資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住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方和中介機構未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
2.如果病人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拒絕隔離,拒絕隔離治療,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新冠肺炎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防治措施,根據《刑法》第330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與此同時,如果在隔離治療期間,以暴力.威脅方式抗拒隔離者,則根據刑法第2177條第1款.第三款規定,依妨害公務罪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或傳播謠言,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故意捏造、捏造、散布傳染病疫情信息者,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捏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捏造的恐怖信息,故意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根據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捏造、散布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應判處五年以上監禁。
4.對故意傳播或疏忽“新型冠狀病毒”者,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如明知自己已經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故意傳播,危及社會安全,根據刑法典第144條.101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刑罰,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十年以上徒刑,終身監禁或死刑。
假如真的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處于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感染上病毒,不予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疏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刑法第152款之規定,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徒刑。
5.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及防護服裝等醫療器械.如醫用衛生材料,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為防治傳染病而生產不符合保證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工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出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對其無保護.治療功能,足以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對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任意丟棄口罩等醫療廢物,有何法律責任?
胡亂扔掉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面罩、防護服等醫療廢物,造成傳染病蔓延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造成公共和私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八條,因污染環境罪被判有罪,最多可判處七年監禁。
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
1.國家和社會應關注.對傳染性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給予及時治療。不得對傳染性疾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性疾病患者實行歧視。(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案》第16條第1款)
2.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服從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省疫情防控指揮部所作決定和命令,配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根據:《緊急反應法》第五十七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第二十條)
3.發現有傳染性疾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時,應及時向鄰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醫療機構報告。不隱瞞.不隱瞞.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
4.接受疾病防治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根據:《預防傳染病法》第十二條第1款)
5.需要隔離治療.醫療觀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有傳染性疾病患者應在衛生保健主管當局或相關機構采取醫療措施時予以合作;拒絕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在隔離期結束后未經隔離治療者,經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執行。(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6.不得捏造.發布與緊急情況發展或緊急情況處理有關的假情報。不造謠,不謊報險情,不信謠,不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社會秩序。不可捏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相關的恐怖主義信息,或明知是捏造這種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根據:《緊急反應法》第五十四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7.在疫情防控期間,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CDC.醫療機構不應透露與個人隱私權有關的資料.資料。(根據:《預防傳染病法》第十二條第1款)
9.隔離期間,實行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向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10.如有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應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