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婚內強奸妻子被判刑
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被告王以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兩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1997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離婚判決,并將判決送達雙方,雙方均無異議。離婚判決尚未生效期間,1997年10月13日晚7時許,被告王前往原住所上海市青浦縣青浦鎮桂花園公寓3號樓206室(該房屋因產權證未辦理,判決未辦理)。看到被害人錢也在,他上前從后面抱住錢,想和他發生性關系。被拒絕后,被告王立即扭住被害人錢的手,推倒在床上。
法院判決被告人與被害人沒有正常的夫妻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
法院認為,被告王衛明主動起訴法院解除與錢的婚姻,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對方對此無異議。在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被告與被害人沒有正常的夫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王衛明違反了婦女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錢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當依法處罰。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婦女身心健康不受侵犯,被告王衛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丈夫在婚姻中強奸妻子是否構成犯罪
深圳刑事律師解析:合法夫妻之間不存在侵犯妻子性權利的行為。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丈夫不顧妻子的反對甚至暴力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不屬于違反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刑法意義,一般不構成強奸罪。
所謂婚姻強奸,是指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婚姻強奸在現實生活中并不陌生,在法律上一直存在爭議。中國刑法原則上將丈夫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妻子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排除在強奸之外,造成傷害后果或者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其他犯罪論處。中國婚姻法只規定家庭暴力,不涉及婚姻強奸。
一般認為,由于合法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權,也不構成犯罪。在中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丈夫強迫妻子性交一般都不被視為強奸犯罪。深圳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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