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主席令第六十八號)第三條規定:深圳經濟犯罪律師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二、壟斷行為的豁免情形
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定正當性,這些協協則不受反壟斷法禁止。所謂法定正當性,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豁免情形。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具有法定正當性的情形有: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1)~(5)種情形,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才能夠滿足法定正當性要求。
三、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壟斷的雙重性決定了反壟斷法的雙重職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壟斷的消極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護壟斷的積極成份。
因此《反壟斷法》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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