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利益,非法組織他人。
2008年8月,被告人田某1成立了鑫鼎寶通國際貿易(北京)有限公司,希望通過旅行社進行國際貿易,但事與愿違。無能為力,田某1遂伙同兄弟田某2.林某.張某等以每人4萬元至6萬元的價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接著,被告人張某招到女大學畢業生聶某.童某.于某.從事翻譯工作,并以商談貿易為由,讓外國公司出具邀請函,然后讓偷渡人員作為公司經理到使館申請簽證,滯留在國外打工。
其中,田某1.田某2負責編造假出國人員的信息;聶某.童某.于某.負責翻譯出國人員的虛假信息資料并查找國外公司信息,騙取簽證;2009年2-7月,被告人田某1等人利用這一方法,先后將7名偷渡者偷渡出國。
稍后,因緝拿了2名偷渡人員,田某1等9人隨后又將其抓獲。檢察官遂將被告人田某1.田某2.聶某.林某.在北京市海淀區的一家賓館內,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對被告人田某1.田某2.聶某.王某.王某。法庭上,田某1辯稱田某2是來找工作并在此借宿的,只是幫大家保管食物.送材料,對這一切都不知情。林某則辯稱,自己并沒有安排偷渡人員出國住宿,只是幫忙購買保險和飛機票。張某辯稱,自己沒有工作,幫助他人偷渡只賺了5000元中介費。
對共同犯罪的主犯應該怎樣量刑?
深圳市法院審理后認為,田某1.田某2.聶某.童某.林某.于某.某.張某.張某.王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證據確鑿,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方面,田某1作為公司負責人,組織實施了全部犯罪活動,獲取犯罪利益,田某2.聶某.童某.林某,以某一方為單位負責人,組織實施全部犯罪行為,取得犯罪收益;田某2的作用比聶某大,其作用要大于聶某.林某.在該行為中,作為從犯,田某。林某。在他的幫助下,作用比聶某大。歸案后,九人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表現,公訴機關控告范圍內的偷渡者均未離境。
為此,深圳法院一審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田某1有期徒刑3年,罰款三萬元;判處田某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罰款二萬元;判處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罰款10,000元;判處童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罰款1萬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罰款10,000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緩刑1年,并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款8000元;判處其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罰款3000元;緩刑6個月,緩刑6個月,緩刑6個月,罰款三千元。深圳市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