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馬香蓮的手機壞了好一陣子了,一天,她來到一家手機店,想要買一款新手機。挑選一款她終于看中了一款自己喜歡的手機,試試看,手機運行速度非常快,于是向老板詢問價格,老總說外邊賣六七千元,他這里賣五千八百元,馬香蓮覺得有點貴,經過討價還價,最終,老板把她以5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她。馬香蓮問老板手機品質如何?該手機店老板拍下胸脯表示完全沒有問題,并承諾假一罰十。
購買了手機的馬香蓮本來很開心,但沒想到這款手機經常出故障,有時候連電話都打不出來,運行速度也變得非常緩慢,這讓馬香蓮十分沮喪。所以馬香蓮去找手機專家劉經理進行鑒定,劉經理說這是一款假冒手機。所以,馬香蓮拿著發票去找手機店老板,她認為應賠償十倍,馬香蓮要求賠償卻吃了閉門羹,這個糾紛該怎么解決?
深圳刑事律師陳述
類似的事例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案中該買主咨詢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結果。賣方假一罰十,假一賠十,買方請求履行之請求。
在審判方式上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根據合同法確定為違約責任的約定,這樣的情形下,賣方會在法庭上主張約定過高,要求降低;
二、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定賣主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買方應按貨物價款3倍加收賠償判決;
三、將其認定為賣方單方承諾,從而判決賣主賠償10倍。在本案中,賣方保證責任是一種默示義務,即即使沒有承諾,也 不允許賣方出售偽劣商品。但若賣方明確規定“假一罰十”,則此種許諾無效,即強調自己所經營的商品質量有保證其經營行為有信譽,也要對自己特別規定義務,所以,賣方的這種單方承諾行為,既然做出了承諾,就應當兌現,賣了假貨物,應給予十倍賠償。
法規條款
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處理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1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履行義務,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對消費者做出的承諾。經營者同消費者有協議或者經營者對消費者做出承諾的,協議或承諾內容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約定或者承諾不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且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依照法律和法規執行。深圳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