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
2019年底,江蘇省揚州市盛某和同伴高某盜竊電纜和角鐵,不幸被電擊死亡。家屬認為觸電死亡與高壓設備安全設施不足有關,起訴供電公司索賠120萬元。
法院認為,盛某知道變壓器是高壓危險品,仍在攀爬盜竊。這種行為不僅違法,涉嫌犯罪,而且忽視了自己的危險,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近日,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供電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高的同伴因盜竊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以罰款。
二、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損害是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八條規定: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設施;
(2)電廠、變電站外的各種專用管道(溝)、儲灰場、井、泵站、冷卻塔、油庫、大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防雷裝置、消防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
(3)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之間的通信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爬桿塔的梯子和腳釘、導線穿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邏(保護)線站、巡邏維護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及相關輔助設施;
(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下電力電纜與電纜連接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及相關輔助設施;
(3)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相關輔助設施;
(4)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現已失效)》
第二條規定,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高壓電造成人身傷害的案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觸電自殺自傷;(三)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造成觸電事故;(四)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三、深圳刑事律師思考
這個案子比較簡單,因為死者自己偷高壓電設備,對高壓電有危險。任何理性的人都應該注意到,供電公司在相關地方都會有明顯的提示,男性的行為是自陷風險。當然,本案男性的行為屬于盜竊,盜竊造成的自陷風險行為不會得到理性支持。但是一條生命消失了,真的很難過,很難受。
過去,死者往往是我國司法審判的主要方向。無論是過去對正當防衛死亡的嚴格限制,還是一些稀有的司法案件,都有這樣的傾向。然而,顯然,近年來,司法案件明顯糾正了這一趨勢,所有事實都必須建立在法治的軌道上,依法處理一個值得提倡的變化。深圳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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