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
1. 符合三個要件就是非法集資。
所稱非法集資,深圳非法集資律師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2. 未經特許,企業一律不得"無證駕駛"。
一些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金融"、"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欺騙、誤導公眾,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成為非法集資高發領域。
《條例》充分總結吸收各方面經驗做法,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3. 不但懲罰直接責任人,還包括負責人及相關機構。
1)在懲處對象方面,除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外,還對非法集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非法集資協助人進行處罰。同時,對未履行非法集資防范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予以處罰。
2)在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方面,按照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則,規定給予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加大處罰力度,對非法集資人處集資金額 20% 以上 1 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集資協助人處違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等。
4. 明確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常見非法集資行為的
三種玩法
非法集資涉及的類型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份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采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后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 ; 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 ; 雇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 ; 舉辦各種活動,并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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