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人來說,修腳是正常的,但對于糖尿病患者來說,修腳需要謹慎。
患有糖尿病的王先生要求浴室的腳師傅在家修腳。后來,他的腳趾破裂出血,傷口無法愈合,導致腳趾潰瘍。截肢后,他仍然沒有防止病情惡化,最終死亡。王先生的家人向法院起訴浴缸要求賠償。最近,法院根據被告浴缸的過錯程度,命令被告按10%的比例賠償王先生家屬的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用,共計12萬余元。深圳優秀的律師分析這個案例。
案例介紹
王先生患有嚴重的糖尿病。一旦傷口出現,就不容易愈合。由于疾病,左腳被截肢。一天,王先生的妻子讓浴室里的修腳師傅來修腳。這對夫婦一再要求修腳師傅多加小心。修腳師傅為王先生的右腳提供修腳服務。出乎意料的是,修腳后的第二天,王先生右腳的拇指破裂,血液滲出。在接下來的六個月里,傷口沒有愈合,甚至導致腳趾潰瘍。為了遏制疾病,王先生不得不接受兩次截肢手術,但仍未改善。最后,由于呼吸衰竭、尿毒癥等,治療無效。王先生的家人認為這是浴室修腳師傅的修腳行為,直接導致王先生的病情,導致一系列并發癥導致王先生死亡。
與浴池溝通后,雙方未就賠償達成協議。王先生的家人向西城法院起訴,要求浴池賠償原告30多萬元的醫療費、護理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這方面,被告浴池認為,王先生的死亡與被告提供的腳修復服務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腳修復大師嚴格按照王先生和他的妻子的指示和要求,認真、適當、合理地提供腳修復服務。在腳修復過程中,王先生的腳沒有破裂,第二天就破裂了。家庭成員沒有證據證明腳修復行為與王先生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浴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浴池認為,為糖尿病患者提供腳修復服務的風險很大,一般商店不愿提供服務。被告可以提供這項服務,因為他經營多年,有豐富的經驗。因此,被告承擔了部分社會責任,本案不適合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派修腳師傅到王先生家為他提供修腳服務。修腳師傅已知王先生是糖尿病患者,左腳截肢。因此,在為王先生提供修腳服務時,他應該有比普通人更高、更謹慎的義務。雖然王先生的右腳在修腳當天沒有損傷或出血,但原告提供的修腳當天的照片顯示,王先生右腳拇指的修剪處有輕微的紅色。第二天,王先生的右腳拇指損壞并滲出。根據王先生病情的發展,可以確定被告的修腳行為導致王先生病情進一步惡化。王先生的死亡應與被告的修腳行為有關。被告在為王先生提供修腳服務的過程中沒有履行高度重視的義務,并承擔過錯。
同時,王先生患有多種疾病,修腳后11個月死亡,這也與他自己的疾病有很大關系。最后,考慮到王先生自身疾病的復雜性和其他情況,結合被告浴缸的過錯程度,浴缸對王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擔了輕微責任。按10%的比例,王先生家屬的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共計12萬余元。
法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增加了造成損害的表述,強調了造成損害后果的必要性。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糖尿病患者由于自身疾病的特點,容易發生足部損傷,不易愈合,小創傷可能引起感染,感染可能蔓延。
被告是一家經營多年的專業修腳機構。王先生在修腳前告訴修腳師傅他患有糖尿病。被告的修腳師傅還看到王先生的左腳因病被截肢,為王先生的右腳提供修腳服務。
然而,在服務過程中,被告沒有履行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第二天王先生的右腳拇指損壞,滲出,然后右腳趾皮膚損傷,傷口逐漸擴大,最最后,王先生死于疾病的發展和治療。
王先生的死亡后果與被告的修腳行為有關。在為王先生提供修腳服務的過程中,被告沒有履行高度重視的義務,并承擔過錯。法院綜合考慮到王先生自身病情復雜,死后未進行尸檢,無法明確死因。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被告對王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擔輕微責任,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
糖尿病患者在接受可能造成身體損害的服務時,應謹慎選擇正規的商家或醫療機構,并在接受服務前向商家充分說明自己的身體狀況。
同樣,作為企業,在為此類客戶提供服務之前,應仔細詢問注意事項,并在提供服務時更加小心,以防止對客戶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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