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期間,公司員工是否應承擔接私活和挖客戶的責任,以公司客戶為己有,并與客戶重新簽訂合同?深圳知名律師給你帶來下面案例。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兩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樓退還17470元服務費,并退還兩張客戶記賬憑證。被告鄭退還了13549元的服務費。
衢州的一家公司是一家從事簿記業務的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簿記服務。樓某、鄭某原為公司員工,每人負責為約50家中小企業提供簿記服務,并代表公司收取服務費。在工作期間,除了為公司客戶提供服務外,他們還承擔了一定的私人工作。
2019年3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后,樓某和鄭某在公司管理中斷期間與其他同事討論,將公司部分客戶轉入私營業務。與客戶私下簽訂合同后,他們不僅在工作時間接受私人工作,還使用公司的會計制度處理業務。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發現會計制度中的數量與公司收入不同,認為樓某和鄭某侵吞了公司的服務費,因此起訴要求兩人分別返還上述客戶的所有服務費64600元和52685元。
在審判過程中,兩名被告認為上述客戶是他們自己的客戶,客戶也同意將業務委托給個人,并提供會計服務,應自行收取服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名被告挖掘客戶的行為帶走了公司的客戶,其行為損害了公司獲得收入的權利,應當在公司可用利益范圍內賠償公司。考慮到兩名被告的收入與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直接相關,其余部分在扣除兩人應得的服務費后得到支持。
對于其私人工作行為,由于私人工作屬于公司業務活動的競爭性兼職工作,兩名被告不僅利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條件,占用正常工作時間,影響公司的營業收入,使公司失去獲得新客戶的機會,應對公司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院根據工資表等因素,酌情確定兩名被告按其私活收入的30%賠償公司。
目前,判決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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