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以打印方式訂立遺囑的情形越來越常見。但原繼承法并未規定打印遺囑,在認定打印遺囑效力時出現了諸多不同觀點,認識上的不統一導致了不同裁判結果的發生。下面是坪山區律師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何確定打印遺囑的效力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民法典對此進行了回應,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上簽名,注明年、月、日。”但實踐中對打印遺囑的認識仍舊不統一,主要的分歧點就是打印遺囑應由誰制作打印,這導致了不同裁判結果的出現。
一、裁判員執法情況回顧
我們在中國司法文件網站上隨機搜索了上海、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廣東等六個省市在二○二一年一月至八月期間印制遺囑的司法文件,發現這種做法不一致,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于是否確定遺囑人存在分歧。 由于對誰應該制作印刷遺囑的意見不同,在是否確定遺囑的制作者方面在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有些情況下確定遺囑的制作者,有些情況下不確定。
第二,在查明了我國遺囑制作人的情況下,也有很多不同的裁判工作方式:將他人進行制作的打印遺囑定性為代書遺囑,以代書遺囑的要件來衡量一個遺囑效力;僅以遺囑在形式上更加符合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就認定可以有效,不考慮遺囑的制作教學過程;回避遺囑制作人的問題,以遺囑不符合社會形式構成要件為由確認合同無效;以遺囑是遺囑繼承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制作為由要求確定治療無效。
第三,利益相關者對遺囑效力認定的分歧。 處理方式有:一是不考慮遺囑的訂立人,只要形式符合民法典第136條的規定,遺囑即有效; 二是一勞永逸地說明遺囑無效的原因,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確定該遺囑無效,但沒有說明是什么因素導致該遺囑無效;三是明確說明該遺囑無效,因為該遺囑是由利害關系人制作的;第四,沒有提及生產者的問題,不符合遺囑其他要素的原因確認無效。
二、如何規范印刷遺囑制作者的思維
1.了解立法意圖。 民法典第136條規定:“遺囑的印制,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 但是,對于遺囑的制作和印刷,沒有明確的解釋,因此認識上存在分歧。
對于遺囑人,筆者認為立法上的考慮應由遺囑人自行決定。由于該條沒有規定代表他們出示印刷遺囑的人的資格和條件,因此允許其他人代表他們出示印刷遺囑而不規定這些人的資格和條件顯然是不合理的。打印遺囑需要更嚴格的形式要求,比如要求一定數量的證人在場,以及讓立遺囑人和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字。如果允許他人作出代表的資格,那么與遺囑的條件相比,相當于取消了抄寫的限制。
還有,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中的“每一頁”不能簡單理解為一個更為需要嚴格的條件進行限制。因為我們并不是每份遺囑方式都會有多頁,在遺囑內容只有通過一頁的時候,該條件就沒有法律適用的余地,在實踐教學案例中也出現了很多學生打印遺囑只有一頁的情況。此外,若當事人有意注意規避風險這一問題規定,完全不同可以將字號縮小或將遺囑打印在一張具有更大的紙張上。
但是,將打印遺囑的制作人理解為立遺囑人本人,就會出現另一個問題。他人制作的打印遺囑如何定性?如果定義為代理遺囑,就又回到了民法典實施前出現的變通做法,即根據不同的遺囑人進行界定,這與民法典印制遺囑統一司法適用的目的不符。
2.對遺囑制作者和印制人范圍的限制。 考慮到印刷字體的特征,作者同意以下觀點,即由于印刷文本與個人特征之間缺乏相關性,僅通過印刷遺囑的內容難以判斷印刷遺囑的具體生產者。因此,區分遺囑人自己的印刷和他人的印刷意義不大。從這個角度來看,只要遺囑是以印刷的形式存在,它就應該被表征為印刷的遺囑,不管它是不是由遺囑人自己制作的。
但應當能夠引起學生重視的是,不考慮企業是否為遺囑人親自進行制作方法并不一定意味著我們完全不考慮遺囑的制作打印人。遺囑的制作打印人是審查遺囑效力的核心技術要素,不能直接將其棄之不顧。實踐中學習那種沒有完全不考慮遺囑制作打印人,只以遺囑形式發展是否需要符合相關法條規定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考慮遺囑的制作一個人時,可以充分考慮系統采用排除性規定,即遺囑受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不能自已作為遺囑的制作打印人,否則遺囑應無效。
這是我們因為,打印遺囑是新類型進行遺囑,打印字體的特點發展已經不僅增加了企業判斷遺囑真實性的難度,如果再任由遺囑受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可以參與遺囑的制作教學過程,會增加一些虛假遺囑能力產生的風險,可能造成損害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的合法經濟利益。而且,見證人制度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能夠保證我國遺囑形式體現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見證人要有自己中立性,即與遺囑的內容方面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遺囑制作這個過程中,代書人的作用和重要性比見證人更大。舉輕以明重,既然見證人都需要是無利害關系管理的人,那么對于遺囑的制作人更應當是無利害關系研究的人。
《民法典》對代孕遺囑中代孕人的資格做了限制性規定。在遺囑印刷中,對遺囑人的要求不能低于對遺囑人的要求,否則就會抬高法律對遺囑人的規定,導致遺囑印刷成為規避遺囑人限制性規定的手段,損害法律的權威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坪山區律師認為,在審查遺囑印刷的有效性時,應當審查遺囑的制作人,具體可以審查: 遺囑人或者其他人可以制作印刷遺囑,但遺囑的受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除外,制作人和印刷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否則遺囑無效;利害關系人應當被排除在遺囑的制作和印刷階段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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