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有公證書的作用是更好的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利益;有利于減少糾紛的發生;同時也利于雙方在協商的時候可以更快的處理,如果沒有協商好,那么就會意味著要直接走法律的程序。具體內容請跟隨坪山律師事務所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公證書的作用是什么?
1、有利于保證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假如一對情侶貧富不同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么,在成親時,為了避免經濟前提差的一方是為了錢而來跟富有的一方成親,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異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因為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
夫妻互敬互愛,同甘共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有利于家庭友愛、社會安謐,然而在當代社會,這是現實主義,它看圓滿,而實則隱藏著抵觸和糾紛。如許的一紙公證,對夫妻兩邊均擁有約束力。婚姻產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確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2、有利于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這個法治社會里,一切都講究證據。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糾紛問題呈上升趨勢。正是因為大多數的情侶在結婚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有一天會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沒有想到將來的麻煩,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會去為自己的財產在婚前做一個公證。等到發生糾紛的時候,才發現為時已晚。總之,婚前財產公證對我們中國人來說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有助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發展。
3、有利于勤儉法律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離婚率逐年回升,并且大多涉及財產糾紛。在離婚案件中有至關一部分是當事人已就離婚達成了一致協議,只是因為無法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起訴到法院的。
在庭審中,特別是調解階段,經常看到原被告及其親屬為了爭取各自的財產份額而吵得面紅耳赤,他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因為在法庭上都是講證據的,因此,在很多時候,有的當事人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而在財產問題上吃了虧,但是也是毫無辦法,因為判決只能依法進行。
二、公證書能夠撤銷嗎?
公證書能夠通必定的法定步伐并饜足法定前提方可撤銷,但只能是“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許與究竟不符的”能力予以撤銷,在擁有前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公證機構依法撤銷,故,當事人或其公證書的利害關系人是不能單方撤銷公證書的。
具體法律依據是:
1.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觸及公證舉止相干民事案件的多少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弊關系人告狀要求變換、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2.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弊關系人覺得公證書有謬誤的,能夠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許與究竟不符的,公正機構應該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布告,該公正書自始有效;公證書有其余謬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 《公證步伐規定規矩》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覺得公證書有謬誤的,能夠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此外, 要想撤銷失常的公證委托書,委托人只能發出公證過的委托書,排除受托人的權力表面,別無它法。若沒有從受托人處發出公證過的委托書,第三人就有來由覺得受托人根據委托書承載的事項辦理相關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是能夠舉行公證的,領有一份公證書能力更好的失掉法令的保護,雙方的財產也不會因隱藏或者轉移而導致雙方起什么糾紛,所以,雙方的財產一定要好好的協商,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辦理。
坪山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從上文的內容可以看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很有必要的,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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