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把收集證據工作做好,才能為審查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把收集證據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證據材料,所謂運用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就是一句空話。所以,收集證據對于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是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那該如何進行刑事證據收集呢?在實踐中,刑事證據應該怎么收集?南山區刑事律師為您介紹。
收集犯法嫌疑人因刑訊逼供作認罪供述的基礎證據及規格
1、偵查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收集和取得的證據或查證的事實。
2、證明偵查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自行供述制作其認罪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
有條件的,偵查人員可就錄音錄像攝錄經過和偵查階段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問題出庭進行陳述。
3、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認罪供述進行復核的訊問筆錄。
復核訊問筆錄應當記錄檢察人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最高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一條和最高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凡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根據” 的經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是否受到刑訊逼供、威脅、引誘和欺騙的供述。
4、偵查機關制作的、兩名以上獄偵貼靠人員分別陳述犯罪嫌疑人流露作案事實或抗審心理情況的訊問筆錄,以及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對獄偵貼靠人員陳述進行復核的訊問筆錄。
獄偵貼靠人員訊問筆錄,應當附有偵查機關設立該獄偵貼靠人員的內部報告文書和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制作的、分別向他們布置貼靠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談話筆錄。
獄偵貼靠人員復核訊問筆錄,應當記錄檢察人員告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和九十八條的規定,證人有如實提供證言的義務,故意作偽證的要負法律責任”的經過,及貼靠人員陳述偵查人員布置其貼靠犯罪嫌疑人的經過等內容。
5、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間無因刑訊致傷痕跡的體檢證明和監管人員證言等證據。
證實犯法嫌疑人擁有法定從輕、加重、免除處罰情節和其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基本證據及規格
犯法嫌疑人擁有投案自首、準自首、自動坦率、檢舉揭發別人犯法線索、幫忙抓獲其余犯法嫌疑人、阻攔重大事故發生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和其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偵查機關應當在《破案經過記錄》中,或者制作《工作情況記錄》敘述說明。
犯法懷疑有人在告狀、審訊階段檢舉揭發別人犯法線索、阻止重大事故發生的,負責查處的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羈押機關也應按前列規定制作《工作情況記錄》。
觸及查處檢舉揭發別人犯法線索的《破案經由記載》或《事情情形記載》,應該附有查處構造出具的備案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移送起訴報告、起訴書、判決書等查處結論。涉及阻止重大事故發生的《破案經過記錄》或《工作情況記錄》,應當附有犯罪嫌疑人羈押機關有關人員的證言等證據。
證明犯罪嫌疑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和搶劫犯罪事實的基本證據及規格
1、被害人、目擊證人、其他證人陳述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作案行為人及其特征,作案手段、過程細節和造成后果等事實要素的筆錄。
無目擊證人案件唯一被害人首次對被害事實所作的陳述筆錄,被害人死亡案件唯一目擊證人或其他關鍵證人首次對所見、所聞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筆錄,應當配有同步錄音錄像。被害人和證人拒絕錄音錄像的,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予以說明。
2、勘查筆錄及其同步錄音錄像。
現場勘查中發現的嫌疑物品或痕跡經偵查排除與犯罪有關的,偵查人員應當制作《工作情況記錄》予以說明。
3、犯罪工具及其照片。
4、死亡被害人尸體、尸塊、遺骨、遺物等物證及相應的尸體檢驗報告和確定死亡原因的其他檢驗、鑒定結論,或者多名證人陳述目擊被害人被害致死事實的筆錄。
5、被害人親屬等確認死亡被害人身份的證言,或者死亡被害人的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或者被害人親屬對被害人尸體或遺物所做的辨認筆錄,或者有關的DNA鑒定結論。
6、被害人法醫學傷勢鑒定結論,或者醫學檢查、診斷、治療記錄和法醫學文證鑒定結論等檢驗、鑒定結論。
7、被害人、目擊證人陳述確認犯罪嫌疑人,或者辨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
無目擊證人案件唯一被害人、或被害人死亡案件唯一目擊證人辨認確認犯罪嫌疑人筆錄,應當配有同步錄音錄像。
8、證明從犯罪現場、犯罪工具、被害人肢體上查獲犯罪嫌疑人痕跡的勘查筆錄、鑒定結論,或者證明從犯罪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所有物品的勘查筆錄和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或者證明從犯罪嫌疑人或其他關聯人員處查獲被害人所有物品、被劫物品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和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
9、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細節、對象特征、所得及去向、后果等事實要素及辨認確認犯罪工具的筆錄和親筆供詞。
無前列“7”、“8”項證據案件唯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筆錄,應當配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10、無前列“7”、“8”項證據案件,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僅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應當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時間的充分證據和制作犯罪嫌疑人辨認犯罪現場及處置贓證物品現場的筆錄。辨認筆錄應當配有同步錄音錄像。
11、案件事實反映作案行為人使用特殊工具或手段作案的,應當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與特殊工具或手段相適應的技能,以及工具來源的證據。
12、證明被劫財物數量和價值數額、造成嚴重后果、具有嚴重情節等事實的證據,以及證明司法機關追繳和犯罪嫌疑人退賠財物數量和價值數額的證據、犯罪嫌疑人已賠償被害人或其親屬經濟損失情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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