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彭某陽(女)與彭某輝(男)于1993年9月登記結婚。彭某輝系再婚,彭某陽結婚時帶有一名非婚生女丹丹(化名)(1992年10月15日出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彭某陽于2001年10月離家出走,雙方分居至今。丹丹(化名)也一直隨彭某輝生活,由彭某輝對其撫養教育。2007年4月,彭某陽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撫養女兒丹丹(化名)。彭某輝同意離婚,但子女由誰撫養要求尊重孩子的選擇。丹丹(化名)表示愿隨彭某輝一起生活,他也同意繼續撫養丹丹(化名)。由此,引起撫養權的紛爭。
南山律師談離婚后,繼父母可以撫養繼子女嗎" src="/uploads/allimg/210706/1-210F6105R3242.jpg" title="南山律師談離婚后,繼父母可以撫養繼子女嗎" />
南山律師解析由于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真正的血緣關系,因此法律不強制要求繼父母撫養繼子女但是絕不能虐待或者歧視繼子女,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則他們之間的關系就完全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因此,本案中彭某輝從彭某陽1歲起就開始撫養彭某陽,與彭某陽已經形成了撫養關系,在彭某陽也愿意跟彭某輝一起生活的情況之下,彭某輝可以繼續撫養彭某陽。
索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于女不履行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養費的叔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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